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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制定《暫行辦法》 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
本市建立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平臺
天津北方網訊:爲了在黨的羣衆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加強自身建設,促進職能轉變,日前,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暫行辦法》,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穩步推進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規範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行爲,促進被審計單位強化管理,及時改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我市實行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制度,建立天津市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平臺(以下簡稱審計平臺)。市級審計機關負責制定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方案,開發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管理系統,設置專門機構和專職人員組織開展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市和區縣審計機關通過審計平臺,在各自審計管轄範圍內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第三條 依法屬於審計管轄範圍內的被審計單位,應當接受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具備與審計機關網絡互聯條件的被審計單位(以下簡稱聯網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要求,通過網絡實時向審計平臺傳輸電子數據,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聯網實時審計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與聯網單位通過網絡互聯,實時獲取聯網單位財政、財務和業務數據,在對聯網單位的財政、財務和業務信息系統進行測評和數據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管理系統的數據採集轉換、自動預警監督、審計分析處理、疑點監控管理等功能,對聯網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動態預警和實時覈查的日常監督。
本辦法所稱實時,是指聯網單位在審計機關要求時限內持續提供數據,審計機關根據這些數據信息實施日常動態監督。
第五條 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的目標是通過日常動態監督,實現事後審計與事中審計相結合、靜態審計與動態審計相結合、現場審計與遠程審計相結合,拓寬審計覆蓋面,增強審計監督的時效。
審計機關可以綜合利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獲取的電子信息數據,對本市重點領域及經濟運行總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服務宏觀決策。
第六條 全市各級審計機關獲取的聯網單位電子信息數據,集中存儲在市級審計機關,統一管理和應用。
第七條 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過程中應當區分聯網單位責任和審計機關責任。
聯網單位應當對其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負責,對所提供的財政、財務和業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審計機關應當對出具的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疑點核查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整改建議函負責,並負責對聯網單位疑點核查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章 審計機關的職責與權限
第八條 審計機關有權對聯網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等進行日常監督。
審計機關進行日常監督時,運用審計平臺及時處理自動預警模型顯示的預警信息,及時處理髮現的疑點,出具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疑點核查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整改建議函。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聯網單位電子信息數據的真實性產生疑問時,可以對聯網單位的信息系統進行必要測試。
第十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審計準則,恪守職業道德,在電子信息數據採集、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過程中,不得影響聯網單位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審計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信息等級保護等規定,實施相應安全管理並設定訪問權限。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工作祕密和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對知悉的聯網數據,不得用於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審計機關應當加強聯網數據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體系及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出具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疑點核查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整改建議函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聯網單位疑點核查及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聯網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審計意見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年末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報告,反映本年度聯網實時審計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章 聯網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 聯網單位應當指定部門和專人,按照審計機關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的要求,傳輸財政、財務和業務電子信息數據,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統文檔資料,包括信息系統需求分析說明書、信息系統設計文檔、信息系統開發文檔、信息系統驗收文檔、數據字典等軟件開發技術文檔,以及與本單位業務相關的業務流程,並協助審計機關做好數據採集、轉換和整理工作。對於無法提供信息系統文檔資料的商品化軟件,聯網單位應當根據審計機關要求予以協助。
聯網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傳輸的電子信息數據和提供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 聯網單位財政、財務和業務信息系統有關數據庫結構、程序設計、業務流程等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影響聯網數據採集的變化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相應地及時更新和完善數據採集轉換模板,並進行數據採集驗證。
第十六條 聯網單位有權要求審計機關在聯網時不影響本單位財政、財務和業務信息系統安全運行,有權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電子信息保密的要求。
第十七條 聯網單位對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疑點核查函反映的疑點數據,有權要求審計機關說明疑點分析判斷過程。
第十八條 聯網單位應當根據審計機關出具的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疑點核查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整改建議函及時進行疑點核查及實施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四章 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程序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與聯網單位完成網絡互聯,採集聯網單位的數據後,開始實施聯網實時審計監督。聯網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採集數據前,可以對聯網單位財政、財務和業務管理體制、信息系統控制等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可以對聯網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向聯網單位採集數據,實行告知制度和數據保密協議制度。審計機關應當以數據採集通知書的形式告知聯網單位採集數據的依據、內容、範圍和採集方式等。同時,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簽訂保密協議書。
第二十二條 聯網單位應當實時向審計機關傳輸數據庫備份數據,或者按照審計機關要求,對原始數據進行轉換、整理,實時向審計機關傳輸標準表數據庫數據,並提供數據轉換腳本。
審計機關採取上述方式獲取電子信息數據時,可以根據需要同時通過授權用戶與聯網單位的信息系統實時連接,在線查看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審計人員運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管理系統實時查看動態預警信息,通過篩選、對比、分析等方法,審查聯網單位的財政、財務和業務數據,並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過程中,可以採取電話詢問、傳真等方式與聯網單位進行非現場溝通,也可以要求聯網單位將檢查資料送達審計機關。
第二十五條 審計人員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中,可以就確認疑點到聯網單位現場覈查取證,也可以採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的方式取得證明材料。現場覈查或者調查由2名以上審計人員進行,並出示執法證等有關證件。對於疑點較多的,審計人員覈查取證時可以採取抽樣方法。
第二十六條 對審計人員覈查取證確定的問題,由審計機關向聯網單位出具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整改建議函,要求其整改落實。對未經審計人員覈查取證的疑點,審計機關應當向聯網單位出具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疑點核查函,要求其自行覈查,覈查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檔案制度,明確歸檔要求、保存內容、保存期限以及檔案利用審批程序等。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審計人員泄露在聯網實時審計監督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工作祕密和商業祕密,未執行審計機關規定使用聯網數據,造成聯網數據安全事故的,由審計機關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疑點預警信息不進行處理,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由審計機關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 聯網單位未按照審計機關要求,拒絕、拖延傳輸電子信息數據和提供必要的信息系統文檔資料,或傳輸電子信息數據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通報批評。聯網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發現聯網單位的信息系統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聯網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對於聯網單位使用有舞弊功能的信息系統,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進行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時,發現聯網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爲或者其他違法違規行爲,需要進一步查處的,審計機關可以依法進入立項審計程序。
審計機關進行立項審計,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
第三十三條 聯網實時審計監督結果應當作爲年度審計計劃項目確立及立項審計的重要參考。立項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反映聯網實時審計監督情況及審計疑點核查、問題整改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於尚不具備網絡互聯條件的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可以採取赴被審計單位定期採集所需電子信息數據導入審計平臺等方式,參照本辦法進行日常監督。
審計機關採集電子信息數據導入審計平臺後,開始實施日常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