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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保護環境成爲每個人自覺
——八談落實全會精神加快建設美麗天津
一個人不會無緣無故去激怒另一個人,也不會無緣無故去招惹一條狗,因爲他怕遭到報復。可是,對於自然環境就另當別論了。他可能會隨意地“欺負”河流、土地、森林,而不擔心馬上受到任何報復。所以我們需要一種保護環境的自覺意識。
對自然環境的自覺,與對人類社會的自覺,還不完全一樣。一些人在社會中舉止行爲也能做到自覺,可是這種自覺,相當程度上也許是因爲有“外力”約束而生成。比如一個人不在公共場所排隊加塞兒,可能始自修養,也可能只是擔心受到譴責的目光或別人的指責而收斂的。對自然環境就不同了。當一個人“欺負”了自然環境後,不會馬上得到自然界的任何一丁點“不滿情緒”,那麼他可能在心頭上就沒有一種“內疚感”。這時,自覺性就相當重要了。
人類對於生態環境保護,也有一個從淺到深、由自發到自覺的認知過程。所以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既需要外在法律的強力制約,也需要內在個人的自覺自律。兩者缺一不可。市委全會提出,“使保護環境成爲每個人的自覺行動”,對此我們要大聲唱和、身體力行。
正因爲從某種意義上講,對自然環境的自覺要比對人類社會的自覺更難以做到,所以它纔是對人的精神境界的更高要求。不要小看一些簡單的不起眼兒的保護環境的行爲,能自覺做到保護環境的人,肯定是一個高尚的人,一個道德力量極爲強大的人。(東劍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