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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市公安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做好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持有人積分入戶工作,根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津政發〔2013〕31號)以及國家和本市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公安機關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公佈的年度積分入戶指標計劃和市人力社保局公佈的積分入戶人員名單,辦理用人單位或本人申請的積分入戶工作。
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入戶由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覈准。
第二章 入戶
第四條 申辦積分入戶的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有本人產權住房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產權住房的,應當申請在該住房的坐落地址登記非農業家庭戶口;在本市無本人名下住房的,應當申請在本人所在單位登記非農業集體戶口;在本市無本人名下住房且所在單位不具備設立集體戶口條件的,應當申請在所在單位坐落區縣的人力社保部門下設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登記非農業集體戶口。
第五條 申辦積分入戶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證明書》;
(三)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居民戶口簿動態登記項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服務處所、職業)需要變更的,應當提供相關依據材料;
(四)本人名下住房證明覆印件(驗原件);在單位內部居住的,提供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及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可以登記非農業集體戶口的證明。
第六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受理積分入戶時,應當對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覈。對情況屬實、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指導申請人填寫《申辦戶口受理經過》,並開具《受理戶口聯繫單》;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並詳細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
第七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收到積分入戶申請材料後,應做好相關信息覈實和公民身份號碼查重工作,並按照辦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戶口申報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
第八條 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收到戶口申報卷宗後,應當按照規定的辦理程序,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入戶工作。
第九條 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對市公安局戶口辦公室覈准入戶的戶口,應及時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准予遷入證明》,告知辦理戶口遷入的相關手續,做好戶口遷入登記工作。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申請辦理積分入戶,應當自市人力社保局開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證明書》之日起6個月內,到申請入戶地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提交申辦積分入戶材料。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辦理積分入戶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政策規定,注意發現和查處僞造、變造、冒用身份證件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違法犯罪行爲。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