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4年2月14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爲:“(五)夫妻一方爲獨生子女的;”。
二、刪除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