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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的決定
(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二十一條後增加兩條:
一、“在審議法規草案過程中,專門委員會可以決定就法規草案涉及的有關專項問題,舉行簡易程序聽證會。
“簡易程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邀請有關組織和個人作爲陳述人,不設列席人員和旁聽人員。
“簡易程序聽證會由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陳述人就聽證事項陳述意見,並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進行辯論。
“簡易程序聽證會結束後,應當及時形成聽證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相關部門。”
二、“在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草案之前可以舉行會議,由有關部門進行立法情況說明,並回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規聽證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