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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辦法
(2003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7月25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爲了推動和規範公示地方性法規案活動,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天津市地方性法規制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地方性法規案,徵求意見。
第三條對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在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上公示法規草案全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對不宜提前公開的法規草案,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決定暫緩公示。
第四條下列地方性法規案,經主任會議決定,還應當通過《天津日報》、《今晚報》、北方網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法規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一)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
(三)社會普遍關注的;
(四)其他需要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
按照前款規定公示法規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佈公告,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爲十天。
第五條通過《天津日報》、《今晚報》、北方網向社會公示法規草案,其他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絡媒體可以利用各自特點和優勢刊登、摘登法規草案,並將有關意見及時轉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
第六條在公示法規草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公示說明、修改情況等有關立法背景材料。
第七條通過新聞媒體公示的法規草案,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負責徵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並轉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歸納、整理。
第八條對公示的法規草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信件、電話等方式提出意見。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各方面對法規草案的意見,通過簡報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通報。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應當認真研究並積極予以吸收採納,向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對法規草案的修改建議。
第十一條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審議法規草案時,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作爲修改法規草案的重要參考,並將採納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