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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務委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天津市商務委員會文件
津商務外經〔2015〕4號
各有關單位:
爲加快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進一步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市商務委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9號)及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制定了《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專此通知。
2015年4月17日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實現對外投資便利化,根據《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3號)、《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境外投資,是指註冊地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併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爲。
第三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
第四條企業境外投資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地區)關係;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四)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出口的產品和技術。
第五條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委會(天津東疆港區管委會)、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天津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功能區管委會)負責對自貿試驗區各相關片區內企業境外投資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備案和核準
第六條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市商務委實行覈准管理。
實行覈准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佈其他實行覈准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實行覈准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第七條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由各功能區管委會實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市商務委受商務部委託向獲得境外投資覈准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以下簡稱《證書》),《證書》由商務部印製並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各功能區管委會向獲得境外投資備案的企業頒發《證書》,《證書》由市商務委印製並蓋章,實行統一編碼管理。
第九條《證書》是企業境外投資獲得備案或覈准的憑證,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
最終目的地是企業投資最終用於項目建設或持續生產經營的所在地。直接在最終目的地投資的,《證書》中境外企業的名稱與投資路徑的境外企業名稱一致;對通過設立境外平臺公司再到最終目的地投資設立企業的,平臺公司將作爲境外投資路徑顯示,名稱與境外企業名稱不同。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條對屬於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企業報各功能區管委會備案。
企業登陸“境外投資管理系統”(網址: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pages/fem/LoginedHome.html,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並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加蓋印章後,連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報各功能區管委會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本細則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各功能區管委會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不予備案。
第十一條對屬於覈准情形的境外投資,企業向市商務委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覈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範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二)《境外投資申請表》,企業應登陸“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並加蓋印章;
(三)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二條覈准境外投資須由市商務委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必要時,企業應按市商務委要求,依指定方式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境外投資有關情況。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自接到徵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覆。
第十三條市商務委在受理企業覈准申請後對申請是否涉及本細則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徵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務委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企業按照市商務委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市商務委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第十四條商務部自收到市商務委的初步審查意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覈准的決定。
對予以覈准的境外投資,由商務部出具書面覈准決定並委託市商務委頒發《證書》。因存在本細則第四條所列情形而不予覈准的,商務部將書面通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覈准的,商務部不予覈准。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辦理備案或申請覈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後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覈准。企業辦理備案或申請覈准時,須將申辦說明(見附件)及其他相關材料一併報。
第十六條企業境外投資經備案或覈准後,原《證書》載明的境外投資事項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按照本章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自領取《證書》之日起2年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按照本章程序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覈准。
第十八條企業終止已備案或覈准的境外投資,應當在依投資目的地法律辦理註銷等手續後,以書面形式報告所在功能區管委會,由所在功能區管委會出具註銷確認函。企業終止經覈准的境外投資,應當在依投資目的地法律辦理註銷等手續後,以書面形式報告市商務委,由市商務委報請商務部出具註銷確認函。
終止是指原經備案或覈准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企業不再擁有原經備案或覈准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
第十九條《證書》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已變更、失效或註銷的《證書》應當交回發證機關。
第四章 規範和服務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資目的地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注意防範風險。境內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資格資質有要求的,企業應當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投資目的地法律法規,積極開展企業文化建設,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範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當在駐外使(領)館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妥善處理。
企業應當做好外派人員的選審、行前安全、紀律教育和應急培訓工作,加強對外派人員的管理,依法辦理當地合法居留和工作許可。
第二十三條企業須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憑《證書》(複印件)和當地註冊文件(複印件),採取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其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冠名應當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批准的企業,其境外企業名稱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
第二十五條境外企業利用其經營利潤或境外自籌資金(如向境外銀行貸款等)開展境外再投資的,企業須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後,通過“管理系統”填報相關信息,打印《境外中資企業再投資報告表》(以下簡稱《再投資報告表》),並加蓋印章。系實行備案管理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的,企業將《再投資報告表》報至所在功能區管委會。系實行覈准管理的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的,企業將《再投資報告表》報至市商務委。
企業採取對境外企業增資的方式,通過該境外企業開展境外再投資的,按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向所在功能區管委會和市商務委報告境外投資業務情況、統計資料,以及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困難、問題,並確保報送情況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二十七條各功能區管委會在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市商務委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爲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權益保障、投資促進、風險預警等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辦理備案並取得《證書》的,由所在功能區管委會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備案,給予警告,並依法公佈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覈准的,商務部給予警告,並依法公佈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覈准。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覈准的,商務部撤銷該企業境外投資覈准,給予警告,並依法公佈處罰決定。該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覈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過程中出現本細則第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企業僞造、塗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證書》的,商務部或所在功能區管委會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境外投資出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以及違反本細則其他規定的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應通過中央企業集團總部在商務部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和核準手續。中央企業系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中央管理的其他單位。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法人開展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企業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