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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網絡經營者電子鏈接標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維護網絡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的網絡交易環境,保障網絡經營主體信息的公開與真實性,規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電子鏈接標識的應用,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並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經營者申請、使用電子鏈接標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經營者是指通過獨立的固定網址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且已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經營者電子鏈接標識是指網絡經營者依法在其網站(網頁)上使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用於公示網絡經營者營業執照登載信息及部分前置許可信息,並與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掛接,達到依法公示網絡經營者經營信息目的的圖標(以下簡稱“電子標識”)。
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委負責電子標識的審覈發放和技術保障工作,各區縣局按照屬地管轄原則負責電子標識發放的指導和審覈發放後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放電子標識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和引導網絡經營者辦理電子標識,並提供有關申請、查詢、下載等服務。
第八條 電子標識使用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規定的樣式。
第二章 電子標識的申請和發放
第九條 網絡經營者申請電子標識提交的相關信息應真實、合法、有效。
第十條 網絡經營者申請使用電子標識,應當登錄“天津市網絡商品交易監管服務網”(網址:http:// na.tjaic.gov.cn,以下簡稱“服務網”)註冊用戶,並按照服務網的操作流程提交以下資料信息:
(一)市場主體信息:企業名稱(字號)、註冊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投資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其委派代表、經營者)、成立日期;
(二)涉網信息:網站名稱、網站域名、聯繫方式。
第十一條 電子標識申領流程:
(一)網絡經營者點擊服務網“網絡經營者電子鏈接標識申請”按鈕;
(二)閱讀並同意服務說明條款;
(三)註冊用戶名;
(四)填寫並提交申領信息;
(五)審覈通過的,下載電子標識代碼,並複製粘貼於網站(網頁)醒目位置;
(六)審覈未通過的,按提示內容重新填寫申領信息並提交服務網。
第十二條 一個網站域名對應一個電子標識代碼。網絡經營者開設多個網站的,應逐一辦理電子標識。
電子標識代碼,是指用來連接市場監管部門服務器,在網站(網頁)上顯示電子標識,鏈接網絡經營者營業執照及部分前置許可信息的程序代碼。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請電子標識:
(一)營業執照已註銷或被吊銷的;
(二)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站(網頁)已關停的。
第十四條 已使用電子標識的網站(網頁)停止經營的,網絡經營者應當及時刪除電子標識。
第三章 電子標識的管理
第十五條 網絡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或者網絡載體仿冒和僞造使用電子標識,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騙領電子標識。
對擅自使用、僞造電子標識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已取得電子標識的網絡經營者應加強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電子標識安全正確使用。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電子標識應用指導,及時發現並糾正電子標識應用不規範的行爲。
網絡經營者已被吊銷或註銷營業執照的,市場監管部門將撤銷其電子標識。
第十八條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其平臺上的網店核發營業執照登載信息的鏈接標識,具體內容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絡經營者貼置電子標識予以督促、檢查,對拒不執行的,依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爲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