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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節水優先、保護優先、預防爲主、綜合治理、公衆參與、損害擔責”,這24個字是《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的本市水污染防治六項基本原則。對於條例草案的亮點,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環保局、市水務局等部門負責同志作了進一步說明。
明確責任共同防治
防治水污染、保護水環境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有關部門、排放水污染物單位的防治責任。
比如,條例草案明確,市環保部門組織擬定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計劃;區縣環保部門擬定本區縣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保持水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責任制度,按照規定對本單位排污情況進行監測。
保障公衆知情權舉報查實給予獎勵
“政府信息公開、重點排污企業信息公開、執法信息公開”。條例草案明確,擴大公衆參與和監督,保障公衆的知情權。對於執法信息,條例草案規定,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依法查處排污單位的違法行爲及行政處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
條例草案還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水污染違法行爲有權進行舉報。對查證屬實的要給予獎勵。同時,發現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水環境保護相關監管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開辦旅遊觀光活動
爲保護好來之不易飲用水水源,條例草案明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爲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的保護管理制度。
其中,在普遍禁止的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八項行爲的基礎上,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開辦旅遊觀光、遊船遊覽等活動等八項行爲。違反規定,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恢復原狀,沒收違法物品和工具,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進行水上體育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新建擴建制漿造紙、農藥合成等生產項目
工業水污染是重要的水污染源。條例草案規定,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產業結構調整的規定和准入標準,禁止新建、擴建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業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淘汰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產品、工藝、設備的有關規定,禁止新建、擴建制漿造紙、製革、染料、農藥合成等四類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等生產項目,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責令關閉。
對於一些工業企業用車輛將廢水偷運到異地排放的問題,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禁止將工業廢水運輸轉移出生產場所。違反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跟蹤記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
條例草案明確,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違法處理處置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照排水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未建設畜禽糞便污水處理設施最高罰10萬元
條例草案明確,市和區縣政府應當支持規模化養殖場建設配套的畜禽糞便污水無害化處理設施,引導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資源化利用。對未建設畜禽糞便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建設的處理設施不合格,規模化養殖場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畜禽糞便污水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加強水污染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吸取“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的教訓和本市應急救援經驗,條例草案專門設立“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一章,從完善應急預案、事故預防、應急處置、事故責任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預案,並報告所在區縣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對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的區域進行監測,督促有關單位妥善處理造成的水體污染。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承擔事故的處置和事後恢復責任,對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法進行賠償。
強化京津冀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
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的要求,條例草案從建立上下游聯動協作和協同管理機制、建立跨界水質斷面監測和數據通報制度、建立跨區域水污染事故應急聯動和會商機制以及共同推進區域水環境補償機制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條例草案明確,本市在與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區加強跨界水質斷面監測,並將監測數據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報。本市與河北省建立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應急處理聯動機制,確保飲用水安全。
細化違法處罰防止以罰代管
比如,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等八種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禁止行爲,在法律責任中相應作出細化的處罰規定,即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並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別規定了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使每一類處罰的裁量幅度限制在10倍以內。
爲了防止以罰代管,條例草案規定,對超標排放、超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等違法行爲,在處以罰款的同時,環保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對暗管排污等四種行爲實行按日連續計罰
據悉,今年1至9月份,本市按照《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實行按日連續計罰20件,最高罰款達到千萬元。根據環境保護法的授權,水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同樣規定了按日連續計罰,處罰的四種行爲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標排放或者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通過雨水管道、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僞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對這些嚴重違法行爲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將極大提高其違法成本,有效遏制水污染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