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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
市司法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的要求,市委十屆六次全會作出建設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部署。我市公共法律服務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服務體系不健全、供需對接不對稱、投入保障不充足等亟待解決的問題。爲此,依據《司法部關於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司發〔2014〕5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司法行政部門統籌提供,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所必需的法律服務。具體包括:開展公益性法律顧問、法律諮詢、公證、司法鑑定、人民調解和安置幫教等法律服務;爲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爲全民提供法律知識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動。按照政府主導、城鄉一體、服務均等、因地制宜的原則,努力建設完備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2015年,在全市全面推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到2017年底,全市基本形成供給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規範、運行高效、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實現公共法律服務設施網絡全面覆蓋、互聯互通,公共法律服務事項全面、形式豐富,管理、運行和保障機制完善,服務質量顯著提升,服務均等化水平穩步提高。形成政府、社會、市場共同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格局,使人民羣衆基本法律權益得到更好保障。
政府法律顧問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由市法制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一)打造法律諮詢服務體系。完善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建設市、區縣、街鄉鎮三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全市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平臺,派駐法律服務工作者,集聚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鑑定、人民調解等服務專業,向全市居民免費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諮詢服務,實現法律諮詢服務網絡全面覆蓋、互聯互通。(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打造法律顧問體系。落實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律師人才庫,做好法律顧問人才儲備和推薦工作。統籌配置以律師爲主體的公共法律服務資源,拓展定點、流動等服務模式,推動法律顧問服務向村(居)延伸,實現"一村(居)一法律顧問"。2015年底前,全市村(居)法律顧問覆蓋率達100%。(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打造法律援助體系。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健全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和經濟困難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實現應援盡援。完善法律援助組織網絡,推進司法所、村(居)、監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拓寬現場、網絡等申請渠道,簡化審查程序,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推進工作標準化。完善公證、司法鑑定對困難羣衆的收費減免制度。(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四)打造矛盾排查化解體系。建立矛盾糾紛排查、研判機制,做好社會不穩定因素風險預警。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全面拓寬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鞏固和規範街鄉鎮、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完善"大調解"工作體系,探索"訪調"對接,建立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深化律師接訪工作。做好過渡性安置幫教基地建設工作。(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市信訪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五)打造法治宣傳教育體系。全面實施普法規劃,法治宣傳教育覆蓋全市所有區域和羣體。將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公共法律服務全過程,加強以案釋法。大力推進基層法治宣傳陣地建設,2015年底前,在全市行政村、社區普遍設立法治宣傳櫥窗或宣傳欄,在全市街鄉鎮普遍建設電子觸摸顯示屏。逐步實現每個區縣有1個以上法治文化廣場。(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加快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
(一)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依託各級政府現有的政務服務窗口和司法行政機關現有的業務服務場所,整合集聚法律服務資源,通過延伸服務等方式,建立市、區縣和街鄉鎮三級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打造窗口化、"一站式"綜合性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結合基層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站點建設,積極推進村(居)公共法律服務站建設全覆蓋。加強示範帶動,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不少於240平方米,鼓勵和支持公共法律服務需求量大且具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場所獨立、設施齊全、全天候服務的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並適時在全市推廣。(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建設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平臺。藉助市便民服務專線,在全市建立統一的集語音熱線、網絡在線、微信服務等於一體的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平臺,確保全市居民享受到7×24小時的全天候、無縫隙法律諮詢服務。選派法律服務機構作爲法律服務信息平臺的後臺支持,安排不少於15名專職律師向全市居民提供免費語音呼叫坐席服務和網絡在線服務。(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批辦負責)
(三)建設公共法律服務動態管理平臺。發展"互聯網+法律+大數據分析",建立全市統一的公共法律服務動態管理平臺。爲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法規、案例分析相關信息的智庫。實現對法律服務事項的管理、評價和對法律服務人員的考覈。採集分析法律服務需求信息,實現矛盾隱患風險可視化預警,爲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參考。2015年底前,公共法律服務動態管理平臺要上線運行,做好公共法律服務信息採集工作,信息採集率2016年達到80%,2017年達到100%。(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審批辦負責)
四、強化公共法律服務機制建設
(一)建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權責明確、統籌推進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管理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門牽頭,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資源優勢,在政策銜接、標準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加強統籌、整體設計、協調推進。(市司法局、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市審批辦、市績效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規範公共法律服務管理運行機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制定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村(居)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法律服務工作補助辦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辦法和補貼辦法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設施建設、人員配備、業務規範、工作流程等具體標準,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標準體系。(市司法局、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健全隊伍建設機制。完善法律服務人才引進、培養、交流機制,大力發展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力爭到2017年全市每萬名人口擁有專業法律服務人員5名以上。按照規模適當、結構優化的要求,合理配置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鑑定人、人民調解員等服務人員,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有條件的地方,要配置由公共財政補貼的專職工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指導,建立培訓上崗制度,全面提高從業人員素質。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大力開展志願服務。(市司法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四)完善公共法律服務評價工作機制。制定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考覈指標,對實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點建設、村(居)法律顧問覆蓋、服務信息採集、資金落實、工作效果情況進行考覈,將其納入全市績效管理和法治天津建設考覈。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項目資金使用、實施效果、服務效能等方面的動態監督檢查和年度目標考覈,確保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質量。完善服務質量監測體系,研究制定公衆滿意度指標,建立羣衆評價和反饋機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的社會公信力和羣衆滿意度。(市司法局、市審批辦、市績效辦、市財政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五)落實經費保障機制。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務財政保障機制,市財政負責市法律服務中心、全市服務信息平臺、動態管理系統等建設和公共法律服務事項所需資金,各區縣負責所屬中心、站點等建設和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加強資金監管。做好將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納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工作,促進公共法律服務常態化、可持續。對公共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服務給予補助;制定公證、司法鑑定機構減免服務收費和刑滿釋放人員安置企業補助政策;加大法律援助經費投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加強人民調解法治宣傳工作經費保障。加大對涉農區縣政策支持力度,逐步縮小地區差距,有序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協調發展。(市財政局、市司法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區縣要充分認清新時期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意義,切實健全保障措施,將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民心工程,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服務工作需要,及時審查、調整本區域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標準,促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立體系建設責任履行情況考評機制、報告制度和督導檢查制度,確保落實到位。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依法有序參與體系建設工作。(市司法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大對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支持力度,落實經費保障,提供工作便利。要切實加強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和銜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市司法局、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農委、市審批辦、市績效辦、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
(三)強化監管實施。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健全管理體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各區縣司法局要切實履行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要加強輿論宣傳,積極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構建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和人民羣衆的知曉率,贏得支持,接受監督。要及時總結和推廣在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先進經驗和創新舉措,大力宣傳先進典型和服務成效,爲構建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