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臨時仲裁庭“切割”手法挑戰習慣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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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人民日報 作者:胡澤曦 編輯:包天墅 2016-07-21 06:35:19

內容提要:7月12日公佈的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所謂裁決中,臨時仲裁庭認定“南沙羣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南沙羣島不能夠作爲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針對這一裁決,相關國際法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臨時仲裁庭所謂裁決侵害中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暴露本案實質,且於法無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7月12日公佈的菲律賓南海仲裁案所謂裁決中,臨時仲裁庭認定“南沙羣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南沙羣島不能夠作爲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針對這一裁決,相關國際法專家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臨時仲裁庭所謂裁決侵害中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暴露本案實質,且於法無據,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黃瑤對記者表示,臨時仲裁庭孤立地解釋和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相關條款,試圖將島礁地位與海洋權利和領土主權相切割,這實際上是欲蓋彌彰。菲律賓第三至第七項訴訟請求涉及的分別是黃巖島和其他8個南沙島礁的法律地位。這些訴求的真實目的,意在否定中國對黃巖島和南沙羣島的領土主權,由此依據國際法上的“陸地統治海洋”原則,來否定中國基於島礁領土主權所享有的相應海洋權利,最終達到否定中國在南海活動具有合法性之目的。

  黃瑤指出,中國曆來對包括黃巖島在內的整個中沙羣島和包括美濟礁等8個島礁在內的整個南沙羣島,分別作爲整體主張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然而,臨時仲裁庭卻選擇性地把有關島礁從南海諸島的宏觀地理背景中剝離出來並憑主觀想象來解釋和適用《公約》,錯誤認定南沙羣島無一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包括太平島、北子島、中業島等多處面積較大的海洋地物都是岩礁。更有甚者,臨時仲裁庭還認爲南沙羣島不能作爲一個整體共同產生海洋區域。此裁決存在嚴重謬誤,根本不具有合法性。一方面,臨時仲裁庭在南沙羣島整體性問題未構成法律爭端、且當事方未提出訴求的情況下,非法擴大管轄權,對南沙羣島的整體性問題進行裁決,嚴重違反了國際司法與仲裁機構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另一方面,仲裁庭在該問題上的法律適用嚴重錯誤。鑑於中國是非羣島國,南沙羣島屬於非羣島國的羣島,應適用包括習慣國際法在內的一般國際法而不是《公約》來進行裁判,因爲非羣島國羣島的法律地位屬於《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由此可見,所謂裁決嚴重損害了中國在南海的合法權益,企圖使中國在南沙羣島享有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最小化。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黨委書記、副所長賈宇對記者表示,中國政府在行使對南沙羣島的主權、管轄權和管理南海諸島的過程中,一直將其作爲一個整體,這體現在命名、立法及政府立場等各方面。然而,臨時仲裁庭的所謂裁決卻武斷否定中國對南沙羣島作爲整體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同時又沒有提出任何讓人信服的理由和法理依據,中國當然堅決反對。

  賈宇認爲,對國際社會經過平衡妥協達成的《公約》條款,仲裁庭卻“膽大妄爲”地進行了解釋和具體化,提出了可以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島嶼的條件——在自然狀態下能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羣或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這種武斷而苛刻的解釋缺乏國家實踐支持,也無其他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裁判的先例。臨時仲裁庭自設標準,結論先行,就南沙羣島特定島礁的法律地位作出裁決,甚至把南沙羣島中最大的太平島降格爲礁,令人瞠目。2016年3月中國臺灣地區有關國際法學術機構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表明,中華先民在太平島的居住,以及關於太平島淡水、土壤、植被等涉及農業生產、經濟生活等方面情況的幾十項證據,足以證明太平島可以劃設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管轄海域。一些國際知名專家、學者和媒體人士還曾身臨其境,見證了太平島具有國際法上的島嶼屬性。臨時仲裁庭置明顯的事實和法理於不顧,對太平島的客觀證據視而不見,也沒有援引任何有分量的國際判例或其他國際法淵源,其裁決顯然背離客觀公正的法治精神。按照臨時仲裁庭的邏輯,太平洋上的一些小島嶼國家,恐怕國將不國。

  賈宇着重指出,菲律賓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羣島部分島礁引發的領土主權爭議是中菲南海爭端的核心。除了島礁領土主權爭端之外,中菲兩國還存在海洋劃界的爭端。領土主權問題不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海域劃界問題已被中國2006年發表的聲明排除強制管轄事項之外。根據《公約》,臨時仲裁庭的管轄權限於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而中菲爭議的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對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所謂仲裁案,臨時仲裁庭顯然沒有管轄權。臨時仲裁庭將錯就錯地接受菲律賓對領土主權問題的包裝,裁定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這是一種擴權和濫權之舉,嚴重影響國際社會對《公約》所設爭端解決機制的認識和信賴。

  黃瑤對記者強調,臨時仲裁庭全面支持菲律賓關於島礁地位的訴求,企圖給中國相關島礁建設、漁業執法行動製造壓力。臨時仲裁庭越權管轄,其行爲超出了《公約》所賦予的職權範圍,且仲裁過程罔顧事實、曲解法律,顯失公平,由此導致臨時仲裁庭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最終裁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原標題:“切割”手法挑戰習慣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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