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2018年1月1日,是《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實施第一天,天津警方加大巡查力度,對一起超市開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案件,依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予以行政處罰。
2018年1月1日,公安東麗分局接報警,在東麗區萬新街有人燃放煙花爆竹,民警迅速出警,發現當天開業的東麗區萬新街某超市業主王某某(男,天津市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民警依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對其作出行政罰款200元的處罰決定。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相關人員介紹,2017年11月2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在此提示,希望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市民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津雲』新聞記者柴瑩 通訊員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