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吸毒人員陳某某在被警方抓獲4小時後出現異常。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後,確認陳某某死亡。而在陳某某死前的近四個小時內,他被萬寧市公安局特警大隊興隆中隊警員審訊,由於其間拒不配合,被刑訊逼供。2016年2月26日、27日,萬寧市公安局特警大隊興隆中隊原中隊長梁某某和萬寧市公安局特警大隊興隆中隊原協警溫某某、劉某某先後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萬寧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半、溫某某和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梁某某提出上訴後,海南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為讓吸毒人員交代販毒線索,民警刑訊逼供
溫某某和劉某某,均為萬寧市公安局特警大隊興隆中隊原協警。2016年2月25日23時許,溫某某和劉某某等人在萬寧興隆菜市場北門一茶店附近,抓獲涉嫌吸毒人員陳某某、楊某,然後將他們帶回萬寧市公安局特警大隊興隆中隊進行審查。經尿檢,協警釋放未吸毒的楊某,而吸毒人員陳某某則留下盤問。盤問過程中,陳某某拒不配合,於是溫某某打了他一巴掌,還踹了他大腿兩腳。
2月26日0時許,萬寧市公安局特警大隊興隆中隊原中隊長梁某某對陳某某進行盤問,陳某某仍不配合。為了盤問出他人的犯罪線索,梁某某持警棍恐嚇陳某某,又抽打他的大腿,為防止陳某某掙紮,而打到其要害部位,梁某某指使劉某某用布條反綁陳某某手腳,讓他側躺在地上,劉某某和溫某某等人按住陳某某的手腳、肩膀及臀部。梁某某邊盤問邊用警棍抽打陳某某的大腿。
經鑒定符合鈍性外力致大面積出血引起死亡
由於陳某某拒不交代,梁某某安排溫某某再次對陳某某做尿檢後,將其送到興隆河東派出所。 2月26日凌晨2時40分許,溫某某與符某、高某一起開車將陳某某送往興隆河東派出所。2月26日凌晨3時許,興隆河東派出所值班協警瞿某、彭某發現陳某某神態異常,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及向領導匯報。醫護人員趕到現場,確認陳某某死亡。經鑒定,陳某某符合鈍性外力致雙側大腿皮下及肌肉大面積出血、血腫形成等損傷引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害人家屬獲賠143.4萬元,與被告達成諒解
案發後,萬寧市公安局給付被害人家屬賠償金120.6萬元,並達成賠償協議。萬寧檢察院於2016年2月26日、27日進行排查詢問時,溫某某、梁某某、劉某某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審理階段,被告人梁某某、溫某某和劉某某及同案犯劉某(另案處理)的家屬與被害人陳某某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梁某某、溫某某、劉某某及同案犯劉某的家屬共同賠償被害人家屬22.8萬元(該協議已履行完畢)。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萬寧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某、溫某某、劉某某毆打被害人陳某某並致其死亡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萬寧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被告人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被告人梁某某上訴稱,本案應定性為暴力取證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本案被害人可能存在被二次傷害、肋骨骨折的問題。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海南一中院認為,梁某某與溫某某、劉某某對吸毒人員陳某某刑訊逼供致其死亡,均構成故意傷害罪。梁某某的上訴理由據理不足,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