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降成本』新政八條 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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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 編輯:劉穎 2018-05-17 07:57:06

內容提要: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進一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有效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對我市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衝擊和影響,持續降低我市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天津市進一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政策措施》。

  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

  “降成本”新政八條

  天津北方網訊: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進一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有效應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對我市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衝擊和影響,持續降低我市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天津市進一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政策措施》。

  一、降低稅費負擔 

  1. 降低部分行業增值稅稅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納稅人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增值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牽頭單位:市國稅局)

  2. 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准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牽頭單位:市國稅局)

  3. 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牽頭單位:市國稅局)

  月銷售額2萬元(含2萬元)

  至3萬元的納稅人增值稅免征

  4. 落實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5. 落實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優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照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或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扣除額抵扣進項稅額。(牽頭單位:市國稅局)

  6. 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牽頭單位:市國稅局)

  7. 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投資新設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或投資額超過15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牽頭單位:市國稅局)

  8. 提高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9. 提高享受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小微企業標准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享受所得稅減半征收小微企業

  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提至100萬元

  10. 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經費不得加計扣除限制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限制。(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1. 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2. 提高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

  自2018年1月1日起,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至8%。(牽頭單位:市國稅局、市地稅局)

  13. 落實印花稅有關優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將對納稅人設立的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合計金額征收的印花稅減半,對按件征收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牽頭單位:市地稅局)

  14. 降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准

  將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准上限從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3倍降至不超過社會平均工資2倍。(牽頭單位:市地稅局)

  15. 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准

  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准在2017年已降低25%的基礎上,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原標准再降低25%。(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16. 放開部分政府定價項目

  自2017年12月1日,放開天津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與技術檢驗中心收取的安全防范系統檢驗費、市安全生產技術研究中心收取的安全技術檢測檢驗費收費;全面放開律師服務收費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收費。自2017年12月15日起,放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收費(含尾氣檢測)。自2018年4月1日起,放開道路班車客運運價率、燃油附加費標准、轄區內非機動車存放服務收費標准、公共設施建設收費標准公有房屋出售價格標准、物業管理交易服務收費標准和節能技術檢測、醫藥潔淨檢測、藥品包裝材料檢測服務收費標准等。(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17. 免征、停征和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准,由每建築平方米2000元調整為1200元;免征經濟適用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工本費。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專利登記費,延長專利年費繳費期限。(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18. 取消土地交易手續費

  自2017年12月1日起,取消我市各土地交易服務機構收取的土地交易手續費。(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我市各土地交易服務機構

  收取的土地交易手續費取消

  19. 降低涉企部分司法服務收費標准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我市部分涉企公證服務收費標准:對物的保全,不動產每件收費由900元降為700元;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由每件500元降為400元;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由每件500元降為400元;證明對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由標的額10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費1000元、標的額100萬元以上的每件收費2000元,統一改為按件計費,每件700元;證明其他民事法律事實或行為,對法人、其他組織由每件500元降為400元;代擬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對法人、其他組織的合同等比較復雜的法律文書由每件500元降為400元。各司法鑒定機構開展對涉及企業的司法鑒定時,其收費標准應按照不高於基准價收取,取消上浮40%的幅度。(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20. 降低水利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准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我市水利工程建設交易服務收費標准,中標價為100萬元(含)以下的,最高收費標准由0.18萬元降為0.04萬元;中標價為100萬元至2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准仍為0.18萬元;中標價為2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准由原來的0.45萬元降為0.3萬元;中標價為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准由原來的1.17萬元降為0.85萬元;中標價為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最高收費標准由原來的2.34萬元降為1.5萬元;中標價為2000萬元以上的,最高收費標准由原來的3.24萬元降為2.5萬元。(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21. 降低礦業權交易服務收費標准

  自2017年12月1日起,降低我市礦業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准:成交金額為500萬元(含)以下的,收費標准降為0.7%;成交金額為500萬元至2000萬元(含)的,收費標准降為0.6%;成交金額為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收費標准降為0.5%;成交金額為5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收費標准降為0.3%;成交金額為1億元以上的,收費標准降為0.1%。(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二、降低人工成本 

  22. 延長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階段性降低繳費比率政策

  將階段性降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率、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政策延長至2019年5月31日,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繳費費率政策延長至2019年7月31日。(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23. 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企業繳費率

  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費率調整為10%。(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繳納基本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費率調整為10%

  24. 延長階段性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將階段性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期限延長至2020年4月30日。(牽頭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5. 調整濱海新區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自2017年11月8日起5年內,在濱海新區新設立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在5%至12%間自主選擇;在濱海新區已經設立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經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在5%至12%間自主選擇。(牽頭單位: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三、降低融資成本 

  26. 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

  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力度,將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對象調整為: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小微企業。對已享受財政部門貼息支持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可通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形式支持。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小微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四、降低能源資源成本 

  27. 降低用氣成本

  自2017年9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用氣價格由每立方米2.77元降為2.66元,集中供熱用氣由每立方米2.37元降為2.26元。(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28. 降低用電成本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餘壓餘熱餘氣自備電廠免收系統備用費。自2018年4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用電價格及其他用電價格平均每千瓦時降低1.1分。大工業用電價格保持不變。(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五、降低物流成本 

  29. 實施大件運輸車輛通行費優惠政策

  自2018年3月31日起,對經批准持有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大件運輸車輛,途經我市高速公路時按照正常質量車輛計重收費費率標准收取車輛通行費,不再實施加價收費;車輛及裝載物品的情況與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記載內容不一致的及未經批准的大件運輸車輛除外。(牽頭單位:市交通運輸委)

  30. 降低天津港物流成本

  實施天津港口岸降費提效治亂出清優化環境專項行動,打造國內外一流口岸營商環境。天津港集團自主合理降低口岸費用,制定全流程一站式服務清單,“上限封頂,總額控制”,加快建設碼頭“網上營業廳”,為客戶提供更加快速、便捷、高質量的港口服務。2018年年底前建成天津口岸信息服務平臺和費用結算中心,全部費用在一個平臺上結算分撥,實現“一次繳費,全港通行”。推進進口貨物“提前申報,碼頭放行”模式;對適合非侵入式查驗的天津港海運集裝箱貨物,優先進行機檢查驗;對因發貨單位備貨集港裝船時間緊迫確需緊急驗放的出口貨物,經企業申請,海關可以優先安排查驗;優化檢驗檢疫審單放行模式和審單作業流程;簡化3C(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免辦業務手續,企業報檢時只需提交3C免辦證明號。進一步規范操作流程,報檢單證可選擇采用企業自存、一次性備案、證書聯網核查等方式提交,大幅降低企業單證准備時間。全面推行單據無紙化、信息共享共用等相關措施,建立全流程可追溯機制。(牽頭單位:天津海關、市口岸辦、市交通運輸委)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1. 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

  自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濱海新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進一步完善市場准入,使企業辦證更加便捷高效。(牽頭單位:市審批辦、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32. 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

  自2017年12月7日起,取消22項行政許可,包括: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壩頂兼做公路審批、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審批、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許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認定、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許可(中資)、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審批、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建立固定狩獵場所審批、出口國家重點保護的或進出口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初審、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許可、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許可、對出賣轉讓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許可、園林綠化企業資質許可、放射性防護設施驗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部分內容。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按生態環境部規定執行)。

  33. 取消部分備案事項

  自2018年3月8日起,取消“工程建設企業標准備案”管理事項。鼓勵企業根據市場和創新需求制定企業標准,放開企業制定標准的資格,推動企業成為工程建設標准的有效供給主體。企業標准實行自我聲明,不需行政備案。(牽頭單位:市建委)

  34. 推進“政務一網通”改革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事項、減要件、減環節、減證照、減時限,2018年6月底前公布第一批“政務一網通”事項目錄,“政務一網通”事項佔全部審批事項的70%以上;9月底前基本建成全市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公布第二批“政務一網通”事項目錄;12月底前實現“政務一網通”事項佔比達到90%以上。(牽頭單位:市審批辦;配合單位:市編辦、市法制辦等部門)

  年底前實現

  “政務一網通”事項佔比超90%

  35. 簡化優化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

  優化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流程,2018年6月底前把建設項目聯合審批時間控制在27個工作日以內。全面實行項目信用承諾審批制,采用“容缺後補”“以函代證”“函證結合”等措施支持項目加快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從完成土地收儲征轉到取得開工許可證的總體時間不超過100個工作日。(牽頭單位:市審批辦;配合單位:市建委、市交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市人防辦、市環保局等部門)

  七、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36. 激發企業家創新創業活力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研發平臺昇級為國家級的,給予50萬元至100萬元專項資金補貼。市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實施重大創新項目、創新平臺建設,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和300萬元科技資金補助;對市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的企業家,按當年綜合貢獻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0萬元的財政資金獎勵。(牽頭單位: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

  八、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管理費用 

  37. 落實網絡提速降費政策

  支持電信企業加大降費力度,推動中小企業專線降價10%至15%,進一步降低國際及港澳臺漫游資費。(牽頭單位:市通信管理局)

  38. 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

  在工程建設領域完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工程中推廣使用銀行保函。(牽頭單位:市建委)

  (據天津政務網)(津雲新聞編輯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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