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執法機關,對這種惡意造謠,尤其是糾紛相對方的造謠行為,理當嚴懲,讓其為抹黑他人承擔代價
6月8日,四川省營山縣街頭發生交通事故,69歲的劉德科被一名小伙子推著電動自行車刮撞在地,卻被人群圍堵,稱他對高考生“碰瓷”。事後證明,小伙子非考生,他向警方承認自己撞了老人。可即便交警作出了撞人者負全責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劉德科仍逃不出“碰瓷”的輿論漩渦,他和老伴的照片仍被貼上“碰瓷”的標簽在網絡流傳……他不但受到網友的譴責、攻擊和詆毀,現實中也被人指指點點,甚至拉扯推搡(7月18日《成都商報》)。
一般而言,發生交通事故等糾紛後,涉事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及各自過錯程度均會產生不同的認識,多數認為自己屬於無辜者,對方的責任更大。這是人們規避責任和風險的正常反應和表現,沒有太大過錯。但是,在缺乏事實的前提下或者明知是正常的糾紛,卻將對方污蔑為“碰瓷者”,顯然是有些卑劣了。
這種以朝他人潑道德污水的方式來撇清自己責任的後果與碰瓷行為的危害性沒有輕重之分。譬如,現實中,小偷小摸行為讓人痛恨不已,正因為如此,造謠他人是小偷的行為無疑纔會給無辜者帶來名譽上的損害和生活上的不便。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最高可處10日拘留,並處500元罰款。如果散布的謠言導致社會秩序受到乾擾的,也可處以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受到刑事追責。而且,明知或應知為謠言仍故意傳播的,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報道可知,劉德科及其老伴除了照片被貼上“碰瓷”標簽在網絡上流傳外,還遭遇了人們的指指點點和拉扯推搡,兩人只能隨身攜帶復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以隨時應對他人的盤查和詰問。可以說,這種遭遇比被列入黑名單還折磨人。
雖然因為現場圍觀者較多,已經無法查實到底是從何人口中發出了“碰瓷”的聲音,也無法查清發聲者是惡意造謠還是不明真相下的誤解和臆測,但在人人都能通過網絡發聲的自媒體時代,這種添油加醋的傳謠已經給受害人帶來了極大的傷害。對此,微博、微信公號、網站等網絡運營者理當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篩查、過濾、屏蔽這些謠言,否則也可能侵犯受害人的名譽權、肖像權,應與傳謠者一並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也可以及時固定證據,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謠言,並起訴拒不刪除者。
作為執法機關,對這種惡意造謠,尤其是糾紛相對方的造謠行為,理當嚴懲,讓其為抹黑他人承擔代價。而作為網友,理當養成實事求是、在了解真相基礎上發表言論的習慣。要知道,建立在真相基礎上的正義感纔能促進社會進步,否則就可能是造謠傳謠,中傷他人的偽正義。必須指出,如果自己可以在事實真相不明時隨意站在道德制高點譴責他人,那麼難保自己不會成為謠言的受害者,在眾口鑠金的輿論風暴中無法脫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