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11月27日,天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的具體實踐,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推動生態文明制度創新的具體行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利於落實污染者治理和修復的責任,倒逼污染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重視環境、保護生態,讓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助推生態文明建設。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實施方案》包括總體要求、適用范圍、基本內容、保障措施和組織實施五部分內容,明確到2020年,在全市范圍內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實施方案》細化明確了我市改革任務:一是細化適用范圍。在嚴格落實國家要求的基礎上,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或『後果特別嚴重』的重點條款作為賠償情形。二是細化賠償范圍。明確了5個方面賠償,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費用和事務性費用。三是明確賠償權利人。明確了市、區政府和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為本轄區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四是明確賠償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與訴訟、賠償與修復、修復效果評估等工作。五是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市相關部門、單位和各區政府、海河教育園區管委會分工協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機制。
《實施方案》是天津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行工作的指導性文件,下一步將在全市印發實施,積極開展實踐探索。(津雲新聞記者董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