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調合配送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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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政務網 作者: 編輯:張麒麟 2018-11-30 18:07:41

內容提要:為了調整能源結構,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調合配送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11月27日

天津市調合配送和銷售車用乙醇汽油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能源結構,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用乙醇汽油,是指依據《車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國家標准,在不添加含氧化合物的車用乙醇汽油調合組分油中加入10±2%(體積分數)的變性燃料乙醇調合而成的用作車用點燃式發動機的燃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的調合、配送、銷售、使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封閉銷售、使用車用乙醇汽油,范圍涵蓋89號、92號、95號、98號4個牌號。除軍隊特需、國家和特種儲備用油外,不再向終端用戶銷售未按要求添加變性燃料乙醇的車用汽油(以下稱非車用乙醇汽油)。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區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統籌做好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相關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建設,協調變性燃料乙醇供應。

(二)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加油站建設改造,負責加油站運營和油品銷售管理,保障車用乙醇汽油市場供應;依法變更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經營范圍。

(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變性燃料乙醇、組分汽油和車用乙醇汽油的質量監管和加油機計量監管工作;依法變更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做好價格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調合、儲存、銷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審核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加強對車用乙醇汽油調合、儲存場所的消防監督檢查。

(五)公安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的公共安全管理,對車用乙醇汽油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車輛油路清洗維護作業企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做好相關車輛維修質量糾紛的技術鑒定;對車用乙醇汽油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

(七)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油氣回收設施的監管;對推廣車用乙醇汽油前後城市空氣質量變化情況、汽車尾氣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協調有關單位做好不合格油品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無害化處理。

(八)宣傳、網信、財政、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氣象、政務服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車用乙醇汽油推廣相關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車用乙醇汽油儲存、運輸和銷售等的監管工作。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由全市統籌布局,負責車用乙醇汽油的調合、配送並為社會提供服務,統一向全市區域內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供應車用乙醇汽油。除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車用乙醇汽油調合、配送。

第七條  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應結合國家和本市要求,嚴格按照《車用乙醇汽油調合組分油》(GB22030-2017)國家標准采購組分油,選擇變性燃料乙醇供應企業,確保車用乙醇汽油質量。

第八條  變性燃料乙醇供應企業應嚴格按照《變性燃料乙醇》(GB18350-2013)國家標准存儲、銷售合格的變性燃料乙醇。

第九條  車用乙醇汽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條  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調合、銷售的車用乙醇汽油,應符合國家標准,嚴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一條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對外銷售非車用乙醇汽油的,由商務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調合、銷售質量不合格車用乙醇汽油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四條中涉及的特殊用油單位,不得將非車用乙醇汽油對外銷售。

第十四條  對調合、配送、銷售車用乙醇汽油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由商務、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對散布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由公安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企業在車用乙醇汽油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由處罰機關將違法信息記入信用記錄,並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天津市行政機關聯合獎懲監管系統,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的時間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

(一)從車用乙醇汽油推廣使用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違法乾預車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經營活動,給調合、配送、銷售企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三)對違反相關規定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者資料的;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處理的行為。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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