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為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天津“19條”做出配套實施細則詳細解讀。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個人犯罪與企業犯罪。”市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民營企業或者企業家在融資、生產、交易活動中的創新行為,依法審慎對待,除法律明確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論處。對存在違規行為,但無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企業家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者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不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企業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正失信信息;企業家對於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糾正。
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對訴訟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下,且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著作權、商標權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簡化送達方式、開庭方式、文書制作等,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效率,使權利人得到及時保護。合理確定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依法准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有關規定,讓知識產權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許可費用、法定賠償以及維權成本等與知識產權的價值相適應。此外,推進知識產權審判專業化建設,實現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的集中管轄。全面落實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工作機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合力。(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