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3月1日實施 權威解讀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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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董立景 編輯:劉穎 2019-02-28 08:07:13

內容提要:《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1月18日通過,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新出臺的《條例》有什麼意義?有哪些特點?操作性上有什麼變化?對此,記者采訪了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19年1月18日通過,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新出臺的《條例》有什麼意義?有哪些特點?操作性上有什麼變化?對此,記者采訪了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

  『當前,本市生態環保和污染防治工作已進入攻堅期,作為生態環保領域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制定,進一步完善了本市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制度體系,將對其他生態環保單項法規起到統領作用。』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法制處處長蔡文彬表示,《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是成為國內首部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與環境保護相比,生態環境保護的涵蓋范圍更廣泛,內容更豐富,大量增加了建設綠色生態屏障、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加強自然保護地管護、濕地修復、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方面的內容。同時,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體現了『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體』等系統性、整體性特質和要求。

  對《條例》的落實,蔡文彬表示,《條例》明確了政府責任,強化了監督管理,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同時強化了企業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此外,《條例》明確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定期協商重大事項,開展聯合檢查、聯動執法;明確應急聯動機制,及時通報重污染天氣、環境污染事故等預警和應急響應的有關信息;明確跨區域、跨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共同推進區域協調發展;明確加強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性、流域性生態環境問題研究;明確鼓勵和支持本市與京冀接壤的相關區,與京冀相關地區聯合排查與處置跨區域、跨流域的環境違法行為和突發環境事件。(津雲新聞記者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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