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5月13日下午,紅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劫、敲詐勒索一案。
天津北方網訊:5月13日下午,紅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朱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劫、敲詐勒索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5年,罪犯穆某(另案判決)網羅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閑散人員成立公司,將『套路貸』與暴力催收相結合,肆意侵佔借款人錢財,形成以穆某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朱某某參加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實施搶劫犯罪2起、敲詐勒索犯罪1起。
紅橋法院根據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決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與河北區人民法院針對該被告人的另一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並責令退賠被害人財產損失。(津雲新聞編輯李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