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區域協同統一對有關污染防治做出全面規定的區域性立法,率先在省級層面為全國區域協同立法提供了制度范本。條例的通過實施對於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大氣污染治理持續推進,本市空氣質量顯著改善。與2014年相比,2018年年底本市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降低28.3%,達標天數增加24天,重污染天氣數減少10天,PM2.5、PM10、SO2、NO2濃度分別下降36.1%、39.8%、75.5%、14.8%。與此同時,本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出現新情況,根據本市大氣顆粒物源解析研究結果,影響本市空氣質量主要因素的貢獻率也在不斷變化,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對細顆粒物(PM2.5)的濃度貢獻已從2014年的17%昇至2018年的24.7%,影響日益凸現。
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19年年底,全市機動車保有量約為310萬輛,非道路移動機械約6萬臺。由於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大、流動性強、排放情況復雜,導致污染治理工作成本高、難度大。進一步精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特別是防治重型柴油車排放污染,要依靠科學、完備、嚴格的制度設計。通過制定這部“小切口”的專項立法,將我市污染防治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舉措固定下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引領和推動污染防治工作,持續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藍天幸福感。
本條例統籌“車、路、油”綜合治理,強化在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管理,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正常使用機動車的污染控制裝置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裝污染控制裝置,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或者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的,應當及時維修。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正常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控制裝置,不得拆除、停用或者擅自改裝污染控制裝置,排放大氣污染物超標的,應當及時維修。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機動車送至排放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檢驗周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監督抽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並按照要求進行復檢。外埠車輛在本市有不符合相關排放標准記錄的,應當經復檢合格後,方可進入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行駛。
■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及其他不符合規范的行為進行累積記分。具體辦法由市生態環境、市市場監管、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明確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檢測合格後應當進行信息編碼登記。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管理平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登記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在信息管理平臺上進行信息編碼登記。(津雲新聞編輯劉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