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為切實加強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市場監管,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公布第十三批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7日,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天津市仲景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第一門店進行檢查,發現該門店涉嫌經營過期的醫療器械醫用木漿纖維口罩。經查,該門店經營的醫用木漿纖維口罩(批准文號:津藥管械(准)字2004第1640005號)生產日期為2008.03.18,有效期為2年,已嚴重過期,執法人員對購買者退回的62只口罩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不得經營、使用未依法注冊、無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所指的違法行為。天津市河東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仲景堂藥業連鎖有限公司第一門店作出沒收涉案產品和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2月1日,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天津市西青區旺鑫藥店進行檢查,發現該藥店銷售『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售出3940只,執法人員對購買者退貨的160只口罩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所指的違法行為,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西青區旺鑫藥店立案調查,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2020年2月2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對天津市聖賢堂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售出的口罩,標注的生產廠家為『河北省鈺諾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經查,『河北省鈺諾防護用品有限公司』實際並不存在,當事人售出偽造廠名的口罩1200只,貨值金額1500元,違法所得300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所指的違法行為,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對天津市聖賢堂大藥房有限公司立案調查,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