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市場監管部門第五十一批典型案例
1.紅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民眾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店銷售的『MASK』PM2.5時尚防護口罩未標明中文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和檢驗合格標志,且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涉案口罩100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紅橋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民眾藥房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03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
2.津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毓杞醫藥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的『康護盾』牌國標過濾式防塵口罩標稱生產企業『康護盾呼吸防護科技有限公司』實際並不存在,涉案口罩200只。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指違法行為。津南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毓杞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36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口罩來源進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