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市場監管部門第五十三批典型案例
1.紅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益壽康藥品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店銷售的“朝伊康”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系從個人處購進且未標明生產日期[產品標示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號:贛食藥監械(准)字2014第2640137號],涉案口罩6000只。經向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函核實,該批次口罩生產日期為2015年4月2日,有效期2年,現已過期。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紅橋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益壽康藥品銷售有限公司作出沒收涉案口罩和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2.薊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天津市梧家醫藥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店銷售的“康護盾”牌國標過濾式防塵口罩標稱生產企業“康護盾呼吸防護科技有限公司” 實際並不存在,涉案口罩300只。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所指違法行為。薊州區市場監管局已對天津市梧家醫藥銷售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4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該局已對涉案口罩來源進行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