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時評工作室:『民法典』訪談錄——保護公民權利 體現人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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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方網 作者:津雲·法眼時評工作室 編輯:張麒麟 2020-05-25 09:43:00

內容提要:『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而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規范已經滯後,難以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要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而現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規范已經滯後,難以適應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編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實民事權利種類,形成更加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完善權利保護和救濟規則,形成規范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對於更好地維護人民權益,不斷增加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市法律界人士紛紛表示,民法典內容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人文關懷蘊含於諸多條文之中,將產生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段昊博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它不僅是指導和確定人們之間的社會交往、家庭和利益關系的法律的集合,也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依據。

從民法典規定的具體內容來看,民法典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而構建起來的一個嚴密的邏輯體系,由總則編、物權編、債權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構成。它規定了公民從出生至死亡甚至死後的各種基本權利和權利保護問題,比如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婚喪嫁娶”以及“經濟交往”等活動均能從法典中找到依據和指引。

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天津市法學會民法學分會會長 賈邦俊

民法本質上就是人法,它倡導關愛人,滿足人們日常生活中不斷增長利益需求,體現著仁者愛人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它將人們的福祉視為最高的價值目標。民法典魂系你、我、他,凸顯著人文關懷。

人文關懷就是對人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在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的各編中充分體了民事法律給民事主體的人文關懷。

民法典總則編中規定,胎兒涉及到遺產繼承、接受贈與時均被視為具有行為能力的人享有繼承權;從尊重未成年人的獨立意志,鼓勵他人適度參與社會活動的角度出發,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年齡降至八周歲;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強調對婦女、老人、兒童和殘疾人的特殊保護,展現民法典對弱勢群體保護的人文關懷。民法典對個人感情糾葛的處理方式,也給出了細心、周到關懷,在婚姻家庭編中規定了離婚“冷靜期”制度,為避免當事人輕率、衝動離婚,以此更好地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民法典展現的人文關懷不僅於生前,而延續至人之身後。民法總則對英雄烈士故去以後的人之尊嚴保護也作出專門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對人文關懷即非財產性的權利保障,還體現在生態環境實行“綠色原則”,節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體現了民法典在協調人與自然環境關系中的人文關懷,以期達到非物質性的精神利益的法治保護。

市律師協會副會長 楊威

民法典將“平等”與“保護”精神深化具體。從《民法總則》出臺以來,我國民法典立法就以“平等”與“保護”為基本精神。民法典繼續對胎兒權利、個人信息保護、居住權、人格權等熱點問題作出積極回應。以往被抽象為原則的“民事主體人人平等”與“保護民事權利”被具象體現在民法典的條文中,民事權利得到了我國歷史上最顯著的重視,體現了民法典重視權利、重視主體平等關系的核心關切。

民法典將“科學”與“民主”貫穿立法始終。隨著我國邁向新時代,我國日漸成熟的市場經濟為民法典奠基了社會現實基礎,而信息時代的背景也給民法典提出了挑戰。民法典的條文經過了立足現實的調研,體現了立法決策的科學性、准確性;同時也注重社會各界參與,群策群力、彰顯民主,讓人民群眾參與到決定自身權益的立法工作中。

市司法局立法三處處長 趙春雪

民法典與時俱進,體現了21世紀的時代特征,對很多社會民生熱點都作了直接回應。

物業管理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物業服務企業不規范,物業費收繳難等等,已經成為群眾普遍反映、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對此,民法典完善了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將現行《物權法》規定的“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修改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同時,結合一些地方的實踐,草案還增加了一款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有效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業主開會難、議事難、表決難等問題,降低了表決通過的難度,有利於讓公共維修資金不再“沈睡”。此外,草案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推動解決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問題。

對小區違法行為的治理,如任意丟棄垃圾、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私搭亂建、侵佔公共通道等,也存在管理難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民法典強化了業主對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也賦予了相關部門依法處理的法定職責,對小區常見糾紛指明了解決途徑,為解決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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