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法安天下 德順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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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齊恩平 編輯:劉穎 2020-05-25 10:19:50

內容提要:『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是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供給側的有力保障,是民法制度的『總綱領』,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眾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和生活狀態都可以從民法典草案中找到依靠的權利,以及民事活動得以基本遵循的規則,對於保障改善民生具有特殊意義。

  天津北方網訊: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是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法治供給側的有力保障,是民法制度的“總綱領”,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眾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和生活狀態都可以從民法典草案中找到依靠的權利,以及民事活動得以基本遵循的規則,對於保障改善民生具有特殊意義。

  一、權利本位 民生之保障

  法律滿足民生需要和欲求的前提就是對人民權利的尊重與保護,民法典是以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權利宣言書。民法典草案的“民生導向”首先體現為民法典草案的“權利本位”。民法典草案第1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草案將“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作為法典的開篇之言,從而確立了民法典草案充分關注人民的利益訴求,最大化地謀求人民的合法權益,以保障人民權益為出發點的立法宗旨。與此同時,民法典草案第3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基於該條規定,民法典草案將“保護民事權利原則”作為民法典草案的首要基本原則,設立於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與綠色原則之前,從而將“以權利為中心”的立法理念貫穿於民法典草案的始終。

  除了原則性規定,民法典草案的具體規則也以民事權利的確認和保護展開,從而處處彰顯了民法典草案對民眾特別是弱勢群體權利的尊重與保護。例如,民法典草案總則編將胎兒利益的保護從原來的“遺產必留份”拓展到接受贈與以及其他民事利益的范圍,意味著民法典草案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已經前置於自然人的胎兒階段。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草案對此予以回應,認可和保障人民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在物權編增設了居住權,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作為監護人的父母享有居住的權利,對於父母的房屋作為需要監護的未成年子女享有居住的權利,對於原配偶的住房因離婚而無房的配偶享有一定時間內的居住權利。居住權的確立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有利於創造尊老愛幼的和諧家庭關系。

  “法安天下,德順民心”。民法典草案絕不僅僅是1260個冷冰冰的條文,民法典草案是有“溫度”的法典,實現其“溫度”的傳導,就必須將符合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念融入到嚴謹有序的規則中去,實現民事民生的價值觀與民法自身價值的“無縫對接”。

  二、與時俱進 民生之遵循

  民法典草案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不平衡發展方面”,民法典草案著重對城鄉差距、人與生態環境協調等問題進行了積極的回應,例如,民法典草案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法人資格、落實農村土地的“三權分置”制度、明確對農民征地拆遷的條件、程序和補償制度等,充分體現了“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立法承諾。在“不充分發展方面”,民法典草案彰顯時代精神,與時俱進,增加了一系列與互聯網、大數據以及高科技發展等相配套的民事制度。如針對層出不窮的公民信息泄露、任意侵犯公民隱私權、嚴重滋擾公民日常的工作和生活的現象,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第一次引入了個人信息權,明確規定:收集、處理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收集、處理,並在人格權編進一步細化了個人信息的范圍、侵權方式以及救濟途徑。此外,民法典草案還對電子合同、網絡虛擬財產等領域的民生熱點進行了直接回應,真正實現了網絡技術與民事生活秩序的“互聯互通”。

  應當看到,我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人民美好生活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民法典草案不僅強調對財產利益的保護,更加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的精神利益,從而進一步體現了民法典草案的人文關懷。一方面,中國民法典草案是世界上最先采用人格權獨立成編的民法典草案,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特別是對於精神生活的向往與需要。另一方面,民法典草案也是第一次通過民事立法強化行政機關的“民生義務”,例如,民法典草案總則編的監護制度中明確規定,當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利益,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以及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

  三、綠色原則 民生之福祉

  作為國家治理現代化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在實現民生福祉方面,民法典草案沒有拘泥於傳統民法理論的局限,拿出了解決民生法律問題的“中國方案”,積極融入生態文明理念。例如,民法典草案對環境保護這一重要民生問題進行了積極的回應,民法典草案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缺乏具體制度的呼應,《民法總則》中的“綠色原則”一直作為“倡導性”原則存在,民法典草案頒布之後,物權編第346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用益物權、相鄰關系以及征收征用等制度進行完善,對不動產的權利人設置必要的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合同編第509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侵權責任編第七章“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分別規定了對環境權的救濟途徑。民法典分編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實現了“綠色原則”的可操作性,有效配合了環境保護民生工程,充分彰顯民法典草案對於新時代中國智慧的立法表達。

  四、開門立法 民意之落實

  民法典草案的“民生導向”不僅體現在法典的內容方面,還體現在民眾對於立法的參與度上,在“開門立法”的運作模式下,民法典草案廣開言路,充分傾聽來自人民群眾的聲音,考量和吸納民心、民意、民智,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民法典草案編纂前後共10次公開征求意見,有數十萬人參與提供意見,提出建議總數達百萬條。民法典草案也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公眾參與度最高的一部法典,很多民事制度正是在充分考量和吸納民意的基礎上最終得以確立。例如,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增加對高空拋物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正是回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頭頂上的安全”保障的強烈呼聲。為了遏阻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事件的發生,有效保護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民法典草案在法律層面宣告“高空拋物違法行為”的性質,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細化高空拋物侵權者的責任;為支持受害人權利救濟,除明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清責任人外,還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民法典草案從民事立法角度最大化地釋放了民生紅利,從而開啟了我國公民權利保護的新時代,充分體現了以民為本、順達民意,多方位促進民生改善,切實回應了人民的法治需求,真正實現了“立法為民”。

  (作者為天津商業大學副校長、教授,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後期資助項目“私權自治的政策之維19FFXB060”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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