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通過兩部地方性法規,其中之一為《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轉天,《天津日報》全文刊發了這一法規。《辦法》中一系列強制性規范開始產生約束力。
“津報觀察”檢索了解,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地方人大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立法,天津走在了全國前列。該《辦法》以疫情防控期間中央各項指示精神為內核,修補了不少防控中暴露出來的漏洞短板,同時也將實戰中行之有效的一些經驗做法固定下來,變為制度。
強化“早報告”:2小時改1小時 “逐級”改“並聯”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及時、准確上報,是快速、精准作出應急決策的關鍵。
根據以往的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采取逐級上報的方式,且每一級上報的時限均為2小時。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流、物流、信息流的速度都已今非昔比,一旦發生突發事件,這樣的反應速度自然不行。
“健全報告制度,是我們在立法中認真研究和解決的一個主要問題。”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王澤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辦法》充分總結了此次疫情防控的實踐經驗,通過拓展報告渠道、減少報告層級、壓縮報告時限、實現扁平化管理等方式,創新、強化了報告制度。
具體而言,《辦法》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發現可能構成或者已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在一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區人民政府和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一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負責人報告。
《辦法》同時指出,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負責人報告。
“按照這樣的規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報告流程由串連改為串連、並連結合,拓寬了信息上報的渠道,減少了中間環節,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流程能夠在兩至三小時內完成。”王澤慶表示。
增加上報種類:8類信息必須及時報告
在過去的相關規定中,應當上報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天津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則將應當報告的信息擴展到以下8類,而且“可能構成或者已經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都要及時上報:
——發生傳染病的;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食物中毒、職業中毒或者其他中毒的;
——發生環境因素事件、意外輻射照射事件的;
——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發生或者發現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的;
——發生醫源性感染事件的;
——發生或者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市和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信息。
兩相對比,增加了環境因素事件、意外輻射照射事件、預防接種群體性不良反應、醫源性感染以及“其他中毒”、“其他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信息”。這樣的擴充,也是吸取了近年來國內外各類公共衛生事件的教訓,對各類風險源做了更加充分的總結提示。
相應的,公共衛生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的責任單位,也擴充為醫療衛生機構、檢驗檢疫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
寫入“四個戰時”“四早”“四集中” 明確個人責任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天津市第一時間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實行“戰時狀態、戰時機制、戰時思維、戰時方法”,強化集中統一領導,以非常機制應對非常挑戰。無論是全市統籌醫療救治資源、加強民生物資保障、實行聯防聯控,還是成功處置動車客車段乘務車間、歌詩達賽琳娜號郵輪、馬印OD688航班、馬士基杭州輪等疫情遭遇戰,“四個戰時”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四早”原則,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舉措,更是這次疫情防控中的制勝法寶。
《辦法》把這些成功經驗固化為制度規范,明確指出,“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全面落實‘戰時狀態、戰時機制、戰時思維、戰時方法’要求,堅持‘戰區制、主官上’,保證各項應急處置措施有效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戰時’應急工作機制要求,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加快工作流程,優化工作環節,爭分奪秒落實應急工作部署。”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采取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發生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本市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隊伍實施統一指揮,統一調配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資源。”
《辦法》還結合這次疫情防控經驗,對個人配合防控提出明確要求:“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應急防控,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防護能力,遵守服從應急措施,履行防控義務。根據防控需要,嚴格執行禁止聚集、減少外出、居家單獨隔離、佩戴口罩等防護要求,自覺遵守就醫、出行等規定,自覺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
此外,《辦法》還明確了政府部門、醫療單位、個人、市場主體違反規定的處罰辦法,包括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責任人員的處分追責,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治安和刑事處罰等。(記者 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