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何以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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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光明日報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0-05-30 09:53:32

內容提要: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5年磨一劍,『民法典時代』由此開啟。這部新中國歷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集萬眾智慧,應時代所需,既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權利保障的宣言書。在民法典誕生之際,我們約請法學專家詳細解讀民法典將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市場經濟以及公眾生活帶來的深刻影響。

編者按

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5年磨一劍,“民法典時代”由此開啟。這部新中國歷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集萬眾智慧,應時代所需,既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也是權利保障的宣言書。在民法典誕生之際,我們約請法學專家詳細解讀民法典將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市場經濟以及公眾生活帶來的深刻影響。

隨著我國民法典編纂的完成,我們進入了民法典的時代。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民法典是毫無爭議的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基本遵循,它的編纂完成是涉及國計民生極為重大的事件。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進入“民法典時代”。圖為表決現場。新華社發

在學習和貫徹民法典之際,我們首先會注意到,這部法律沒有被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而是定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它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從它嚴密的立法邏輯和體系看,有可能也是唯一一部。其他法律,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其他各種法律,都沒有如此命名。法典和法的命名,僅一字之差,卻區別顯著。

通觀歷史上的立法可以發現,能夠被命名為“法典”的法律,大體上有三個明顯的特征:一是該立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二是該立法體系龐大,法律制度規模大,法律條文在當時的社會是最多的;三是立法者要突出該法的體系性,強調立法的邏輯和規律。我國民法典就是因為符合這三個方面的特征,纔被定名為“法典”。

首先,從立法的重要性來看,民法典的定名是對民法作為國家治理基本遵循和依靠的充分肯定。民法規范社會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而且,由於社會上每一個自然人、每一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都是民事主體,民法的內容涉及社會成員的全部,也涉及他們從事社會活動的時時刻刻。所以,民法典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經濟體制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現代民法的全部制度,從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權利變動到法律責任,就是為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或者說是為滿足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從事民事活動的各種需要而建立的。另外,基本權利是我國憲法承認和保護的核心,而人民群眾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主要表現為民事權利。在一個法治社會裡,對於民事行為的規范,屬於社會的常規性、普遍性、基礎性、全局性活動,而民法就是開展這些活動的法律遵循和依靠。從這個角度看,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稱得上是“國家重典”。

其次,民法的法律規范和制度體系十分龐大,遠遠超過其他任何法律,使用“法典”來定名,說明其立法體量的顯著差異。世界上著名的民法典,比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包括瑞士債法),其條文都超過了2200條。我國民法典法律條文包括七編、1260條,近80章,僅僅漢語字數就超過了10萬。這個體量,可謂非同小可。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典並不是全部民法規范和制度的立法,而僅只是民法一般法或者基本法的立法,在此之外,還有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和社會權利立法等民法特別法。無論如何,此次編纂完成的民法典,其體量也遠遠超過其他法律,將其稱為“法典”,凸顯了它在規范和制度體量上的重要性。

再次,民法典命名的使用,強調龐大的民法規范、制度整合為一體之時的體系科學性和邏輯性。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基礎性、全局性和普遍性,它自古以來就包含著在數量上遠遠超過其他法律的規范和制度。所以,國家的治理者、立法者和法學家為了適用法律的准確、方便,更為了法律適用的統一和公正,很早就開始了民法規范、制度的編纂和整理工作。這一工作的核心任務,就是要找到龐大的民法規范、制度之間的內在邏輯,以及觀察這一邏輯的基本方法。經過一代又一代人的探索,終於總結出法律關系的邏輯作為龐大的民法規范和制度之間相互連接的主線,這樣,龐大的民法規范和制度之間,就建立起來了主體、客體、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這樣一個清晰明確的聯系;又總結出關於支配權和請求權相互區分、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相互區分以及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相互區分的概念整理方法,使得大量的民法概念能夠區分和歸並為制度,並使得各種法律制度能夠既有分工又有配合地、融洽地在各自領域裡發揮其功能作用。如果不依靠這些基本邏輯來編纂,民法典根本無從談起,因為大量的民法規范和制度都是一盤散沙,或是被形容為“隨意堆放的一袋土豆”。民法中的這些體系性科學,是人類社會依據民法治理國家的經驗總結,既是民法典編纂的基本技術手段,也是我們從事民法學習研究和民事司法活動的基本技能。

同時,依據體系性科學,我國民法典編纂還采取了總則和分則相互區分的模式。原因在於,這種法典編纂方式不但是體現法律關系邏輯和民事權利區分科學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是學習研究、貫徹實施民法的最佳方式。所有的民事活動中都會有民事主體、民事權利,都會涉及民事責任。如果民法立法按照具體的民事活動情況來編寫的話,那麼,每一個民事活動的法律制度中都要詳細地規定主體、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應該怎樣,這樣立法就必然大量重復。因此,民法典編纂的體系性科學借鑒了數學上“提取公因式”的做法,把民事活動中具有共同性的規則“提取”出來,作為一般規則規定在民法典之中。然後,民法典又把具體民事權利按照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區分來劃分為多個分則,在這些分則之中展現各種權利及其相對具體的要求。這樣的法典編纂方法,不僅僅極大節約了立法成本,而且也為我們學習研究和貫徹實施民法,提供了方法論上的指引。

科學立法居於立法原則的首位。將龐大的民法規范和制度按照體系化科學編纂為一個有機和諧的整體,正是貫徹科學立法原則的結果。總體而言,本次民法典編纂按照體系化科學的要求,消除了原有民事立法散亂且存在內在混亂的弊端,遏制了立法盲目和衝動,實現了民事立法體系的極大改進,充分彰顯了民法發展史上曾倡導的“體系化效應”的積極作用,民法典被定名為“典”,可謂實至名歸。我們學習研究和貫徹實施民法典,也應對民法典的體系性科學予以充分尊重,唯有如此,纔能保障民法典立法目的的實現,並以此更新、完善民法理論知識,提昇民法分析和裁判的專業水平,更好地指導和規范民事活動。

作者:孫憲忠(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原標題:民法典何以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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