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7月31日,浙江大學召開校務會議審議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處分事宜,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7月20日努某某事件引發網絡關注後,學校立即成立專項工作組,依法依規開展調查,對來信來訪和網絡舉報進行了認真核查和取證。現已查實,努某某存在多項違紀違規行為。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根據新查證的事實,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提出給予努某某重新處分的建議。應被處分人要求,學校還進行了不利處分聽證等程序。聽證會上,被處分人對違紀事實無異議。經校務會議慎重審議,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據悉,學校下一步將啟動對《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校內規定的評估修訂程序,加強制度建設,改進學校管理,為更好地推進依法治校提供堅實保障。
浙大就學生開除學籍處分通報相關情況
7月31日,浙大校務會議決定,給予2016級本科學生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7月21日,學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處分事件發出情況通報以後,網絡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線索,也有相關當事人來校反映情況。學校迅速成立專項工作班子,受理來信來訪,梳理網絡舉報,分成學業、經濟、作風等小組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各調查組仔細查閱了有關文書和視頻材料,向數十位師生(含若乾舉報人)了解情況,並多次與當事人當面了解、核實,對有關線索進行多方取證、核實、審議,確保調查結果真實准確、處理程序合法合規,既體現公平公正又維護個人權利。
現查實,努某某確實存在多項被舉報的違紀違規情況。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紀為准繩,進行了認真的研究討論,同意重啟處分程序。此後,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的規定,向本人送達重新處分預通知,並應本人要求,舉行了不利處分聽證。聽證會上,被處分人對違紀事實無異議。聽證委員會認為事實清楚、依據明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對給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予以支持。7月29日,按照作出處分的權限規定,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了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的建議。
7月31日,浙江大學校務會議經過充分和慎重的討論,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1目的規定,決定給予努某某開除學籍處分。
在專項工作組開展深入調查的同時,校紀委辦、監察處也對整個處分過程進行了監督和調查。經核查,處理過程符合規定程序,未發現違紀違規問題。
浙江大學是一所具有優良校風學風的學校。一貫以來,我們十分重視維護立德樹人、團結向上的育人氛圍,但對違紀違規的人和事,無論來自哪裡,什麼出身,都一視同仁,嚴肅處理。個別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浙江大學的形象,但不會損害我們嚴肅校紀的堅定決心。歡迎社會各界繼續關心支持浙江大學的辦學工作,共同營造更加安定美好的校園環境。
通過這個事件,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工作中的問題和值得反思的地方。我們將舉一反三,認真評估並修訂完善《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改進學校管理,加強制度建設,為更好地推進依法治校提供堅實保障。
事件回顧
浙大一學生犯強奸罪獲緩刑一年半,學校將其留校察看
7月20日,一份關於“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在網上引發關注。這份決定顯示,2016級學生努××犯強奸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此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學值班室一名工作人員回應稱,7月20日浙江大學緊急召開了會議,正在研究處理此事,後續情況會再公布。
《浙江大學關於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的決定》於2020年7月17日發布在浙江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網站上。該處分決定顯示:努××,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經研究決定,給予努××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浙江大學在上述決定中表示:該生對本處分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後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上述處分決定的編號為浙大發本〔2020〕38號,落款為“浙江大學 2020年7月14日”。
此外,《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浙大發本〔2017〕119號)第十七條為: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受到治安處罰的,分別給予以下處分:(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治安處罰前因同一行為已被學校紀律處分,但處分明顯偏輕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撒銷原處分,按本規定條款處理。
浙大通報“學生努XX受留校察看處分”:啟動後續調查
“浙江大學”微信公號7月21日消息,近日,浙江大學學生努XX受留校察看處分的事件引發網絡關注。現將情況通報如下:
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處努XX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隨後,該生所在學院按照《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相關要求開展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呈報校學生獎懲委員會。6月8日,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鑒於司法部門認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節,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表決決定給予努XX留校察看處分。
針對網上反映關於該生的相關情況,學校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了後續調查。學校以育人為本,致力於營造風清氣正的校園環境,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嚴肅處理一切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絕不姑息。感謝社會各界的建言和長期以來對我校的關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