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7單位會簽《實施意見》有效化解知識產權糾紛 法槌不用落 案件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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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韓雯 編輯:孫暢 2020-12-19 07:40:43

內容提要: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支橕。如何將全會精神落地生根?

  天津北方網訊: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戰略支橕。如何將全會精神落地生根?市高院用行動給出答案──“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昨日,市高院與市司法局、市農業農村委、市文旅局、市市場監管委、市知識產權局及天津仲裁委員會聯合會簽《關於深入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實施意見》,這意味著,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不一定非等法槌落地定分止爭,通過訴前多元化解也能讓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一直以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往往因為侵權和賠償事實查明難而審理耗時較長,而懸而未決的裁判不但會擴大權利人的損失,也不利於提昇案件審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推進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一方面降低當事人維權成本,一方面對於推動多方參與,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鏈條,統籌協調、綜合施策,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據《實施意見》,7家會簽單位將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多元化解工作的重大問題,推動全市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組織建設、平臺建設及相關工作制度的制定。各單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推動行業協會調解、律師調解、專家調解以及人民調解向知識產權專業領域延伸,探索在重點行業協會、園區等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逐步實現重點行業、區域知識產權糾紛預防和調解工作全覆蓋。人民法院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調解工作。

  《實施意見》要求,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加強訴訟與非訴訟解紛方式的銜接,對起訴至法院的知識產權糾紛進行分流,除依法不得調解、明顯不適宜調解以及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以外,要引導當事人先行調解。對於部分知識產權類型化案件,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對於依法應當或者可以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先行仲裁的糾紛,告知當事人選擇行政裁決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對外窗口放置調解機構、調解員名冊及簡介,並在相關網站等公開名冊信息,方便當事人查詢。

  《實施意見》還明確了訴調對接工作流程,其中,訴前委派調解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調解時限為30日,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超過30日。訴中委托調解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調解期限為15日,適用簡易程序的調解期限為7日,經當事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調解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津雲新聞編輯孫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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