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今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本市各級法院法官就群眾關心的熱點話題做深入解讀,進一步促進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薊州區人民法院法官亢立偉以案釋法:家住薊州區某村的少年小強原本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一場車禍奪走了父親的生命,母親也被撞造成二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撫養年幼的小強。事故發生後,重傷的母親和小強一直住在孩子姥姥姥爺家,由老人照顧。一天,爺爺奶奶突然造訪,執意要將小強帶走,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產生矛盾。經多次調解並在征求小強的意見後,達成了一致的監護協議,確定小強由姥姥姥爺撫養,法院對這一監護協議也予以了確認。
『協議監護』作為監護制度的改革是民法典的重大創新之一,同時也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它規定了監護人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進行協商確定。該制度有三大特點:一是協議的主體必須是民法典第27條、第28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主體資格的人,這其中較之前還增加了一類『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二是協議監護是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合意的結果,合意產生後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履行監護職責,一旦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結合多種情況進行綜合考量判斷,探求被監護人內心真實願望。尤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知判斷能力、表達能力,因此要聽取其本人意願,否則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