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昨日從市人民檢察院獲悉,武清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原二級調研員陳友良、寶坻區金融工作局原調研員潘寶貴、西青區水利局原正處級調研員李慶倫已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武清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原二級調研員陳友良(正處級)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經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河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河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河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友良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武清區工業經濟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寶坻區金融工作局原調研員潘寶貴(正處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一案,由寶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寶坻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寶坻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潘寶貴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寶坻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西青區水利局原正處級調研員李慶倫(正處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經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紅橋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紅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紅橋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慶倫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西青區水利局鴨淀水庫管理處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