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監護制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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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齊恩平 編輯:劉穎 2021-05-31 13:59:11

內容提要:隨著信息技術發展與網絡設備普及,當代未成年人與互聯網幾乎是相伴成長。

  天津北方網訊:隨著信息技術發展與網絡設備普及,當代未成年人與互聯網幾乎是相伴成長。國家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調查顯示,截至2020年底未成年網民已達到約1.75億。網絡空間成為形塑未成年人價值觀念、行為方式的重要場域。這也使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成為亟待解決的重大社會命題。毋庸諱言,父母子女關系是所有人從出生起就不可或缺的親密關系。在社會治理方式不斷豐富的當下,社會治理維度也逐步邁向縱深,父母監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呈現出核心性制度價值,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父母監護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框架的核心

  2021年1月1日起,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正式實施。《民法典》人格權編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概括性規定了自然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權益等民事權利,奠定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法律請求權基礎。而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往往需要依賴其法定代理人纔能獲得民事法律救濟。《民法典》總則編第二章 “監護制度”則賦予了父母第一順序法定監護人地位,以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和保護的法定義務。使父母的法定監護成為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體系的核心措施之一。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共計132個法律條文,包括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九個部分。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領域,《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民法典》的特別法。相對於一般的網絡保護規定,其更具針對性與實操性,是在大數據廣泛應用、人工智能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一次全面的法律總結與回應。該法將“家庭保護”置於所有學校、社會等主體的保護措施之前,也進一步明確了父母監護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核心地位。

  二、《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父母監護的體系化完善

  父母監護,是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制度。早在1987年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中,就有關於父母監護制度簡要規定。經過三十多年的實踐與發展,《民法典》的實施,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出臺,逐步實現了對未成年人父母監護制度內容的豐富與體系完善。

  其一,《民法典》通過普遍適用性法律規范,完成了對父母監護制度的頂層設計。如《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其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使父母獲得了當然監護資格,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與保護是其不可推脫的權利與義務。並且《民法典》還指明,父母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遵循“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以實現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動因與價值。

  其二,《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專門性法律,進一步細化了父母監護職責的內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條與《民法典》直接呼應,將父母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確立為未成年人保護的最重要方式。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設立了“家庭保護”一章,其第十六條明確列舉了十項父母應承擔監護內容、第十七條從反面詳細規定了包括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等在內的十一項禁止性行為,這些使得父母監護更具可操作性,也為父母監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供了清晰、明確的行為指引。

  三、父母監護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決定性作用

  為了消弭互聯網利用與虛擬空間發展給未成年人權益帶來的侵害風險,《未成年人保護法》創造性地增設了“網絡保護”一章。其中並未“一刀切”地將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職責交由某一特定主體承擔,而是采用了國家、社會、家庭、學校等主體協調配合的綜合保障體系,但以父母監護為核心的家庭保障在該體系中起到決定性作用。

  其一,父母監護是國家、社會、學校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發揮作用的重要橋梁。《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明確了國家、網信監管、教育機構、個人信息處理者、網絡直播服務或游戲產品提供者,應對未成年人網絡權益提供的底限性法律保障措施。上述措施要想取得實效,都離不開家庭的紐帶作用,尤其是要依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來實現。

  其二,相對於片面單向強制,對未成年網絡保護更需要父母監護中的沈浸式互動與引導。眾所周知,父母的榜樣力量是無窮的,是未成年子女成長路上最好的模范。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要求父母應當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文明的家庭環境。其第七十一條更直接指明父母應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俗話說:“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父母監護中教化功能的充分發揮,使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得以提昇,纔是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障的關鍵。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在人類社會加速邁向信息時代當下,《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為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構築了法制屏障。但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是一項需要國家、社會、家庭、學校等多方協作的系統工程,只有充分發揮父母監護制度的作用,纔能更好地保護網絡空間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使其早日成纔,最終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作者為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商業大學基地研究員、天津商業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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