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昨天上午,西青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呂某某涉疫情妨害公務案,被告人呂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1月20日,西青區某鎮人民政府組織轄區26個村及社區的所有人員進行核酸檢測篩查工作。被害人李某某系該鎮某村村委會委員,在協助鎮政府開展核酸檢測篩查工作的過程中,負責該村某核酸檢測點位的秩序維護等工作。當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呂某某在上述點位完成核酸檢測後,因擅自使用現場工作人員的消毒用品,而與工作人員發生言語衝突。在李某某等工作人員規勸呂某某離開時,呂某某拒不配合,並徒手將李某某面部、手部抓傷。經鑒定,李某某面部劃傷累計5.1cm,為輕微傷。當日下午,被告人呂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簽署了具結書。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故意以暴力方法阻礙協助人民政府進行病毒核酸檢測篩查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呂某某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案件事實、情節、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及人身危險性,依照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呂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法官提醒,核酸檢測是快速阻斷疫情傳播蔓延的有效防控措施。本案中,呂某某在參加社區核酸檢測過程中,將依法執行公務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員面部抓傷,其行為嚴重擾亂了核酸檢測工作秩序,構成妨害公務罪。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全力抗擊疫情,需要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配合工作人員進行核酸檢測等各項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試法。對妨害公務等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將依法嚴肅懲處。(津雲新聞編輯付勇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