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網訊:單位要求必須接種新冠疫苗纔能上崗,員工未接種而被調崗引發糾紛;面試招錄的新員工既沒有進行核酸檢測,也沒有隔離14天,餐廳主管因此丟了飯碗……疫情防控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近日,天津法院發布多起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件涉及疫情防控。法官通過以案釋法,將當下疫情防控大局與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相結合,為廣大公眾進行詳細解讀,在全力維護和諧勞動關系、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倡導大家謹遵疫情防控各項要求,構築堅固的防疫屏障。
案例一
未打疫苗被調崗
連日曠工遭解約
小李(化名)在某航空公司工作。某日,航空公司接機場通知:因疫情防控需要,未接種新冠疫苗的員工不得在航站樓工作。小李因身體原因暫緩接種,航空公司與其協商,提出兩種解決方案:一是調崗,工作地點調至總部銷售門店,工作內容不變,工作報酬除車補、餐補外均無變化(因總部提供免費午餐、調整後的工作地點距其居住地點更近且不存在晚班,故不給付餐補、車補);二是接種新冠疫苗。雙方就調崗問題多次書面、口頭協商,但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後航空公司向小李郵寄書面通知書,通知其於指定日期到調整後崗位工作,如逾期未到崗則視為曠工。在規定時間內,小李並未到新崗位工作。隨後,航空公司向其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其曠工連續超過2天為由,決定解除勞動關系。小李覺得自己受了委屈,向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航空公司關於調整小李崗位的行為發生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機場航站樓作為感染風險較高的場所是重點防控區域。小李因個人身體原因暫緩接種新冠疫苗,無論從其個人健康還是從整體防疫角度考慮,其已不具備在機場工作的條件。就調崗事宜,航空公司已與其進行充分協商,調崗前後薪資待遇水平無明顯變化,勞動條件亦未作不利變更,該調崗行為具有客觀性及合理性。小李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合理經營安排,未到崗工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航空公司有權根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法院對小李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小李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起案件是因疫情防控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對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合法性審查。機場航站樓因其特殊性,屬於重點防控場所之一,對航站樓相關工作人員作出的接種新冠疫苗的要求,是為了防范疫情傳播風險,維護疫情防控秩序。法院在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兼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故作出如上判決。
案例二
違規招錄新員工
餐廳主管被辭退
小張(化名)在某服務公司就職,負責員工餐廳的管理工作。服務公司曾以小張工作不到位為由,對其作出記過處分。隨後,小張面試招錄一新員工入職餐廳。公司認為,在該新員工既沒有進行核酸檢測,也沒有進行14天隔離的情況下,小張便安排其上崗,違反了公司疫情期間不招錄新人的規定,也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小張在處分期內再次違反紀律,按照規章制度應予以辭退。小張不服,一紙訴狀將服務公司告到北辰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為,按照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要求,服務公司對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具體部署,要求暫停所有新員工入職、所有復工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核酸檢測並隔離14天。小張作為餐廳的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公司關於疫情防控的要求執行。小張在被記過處分後,又未經請示批准,擅自違反疫情防控要求,招錄新員工入職,且未落實核酸檢測及隔離14天的要求,其行為屬於再次違紀。公司依據管理制度中“處分期間再次違紀予以辭退開除”的規定,與小張解除勞動合同系合法解除。法院對小張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執行用人單位疫情防控要求失職,導致用人單位與之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執行疫情防控政策失職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與其崗位、職務相匹配的過失行為。服務公司作為向本市大型藥企提供員工餐飲服務的公司,對疫情防控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是行使企業自主經營管理權、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政策的具體體現,故公司按照實際情況辭退小張並無不妥。(津雲新聞編輯孫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