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前疫情防控形勢,為有效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從嚴從緊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現就加強出租房屋(含日租房、網約房)疫情防控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
嚴格落實出租人主體責任。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房屋出租人要嚴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義務,落實主體責任。在房屋出租時,應當查看承租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主動將承租人、實際居住人相關信息報告至所在社區及派出所,不得知情不報、瞞報、漏報。
二
嚴格落實承租人個人責任。房屋承租人應當主動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如實告知個人疫情防控重點地區旅居史和陽性病例接觸史。若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需承擔出租人相應主體責任,履行向所在社區及公安派出所報備來返津情況的義務。
三
嚴格落實來返津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要實時掌握承租人動向,提示承租人、實際居住人來返津要旅行告知和報備義務。房屋出租人要督促承租人、實際居住人來返津後24小時內進行落地核酸檢測,核酸檢測結果出具前減少出行,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前往商超、市場等公共場所,加強個人防護。房屋出租人要協助社區做好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居家健康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從來返津不向社區報備的,引起疫情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四
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房屋出租人須加強對承租人、實際居住人的防疫要求宣傳和教育,督促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增強疫情風險防范意識,進入小區及公共場所掃“場所碼”、測溫,規范佩戴口罩,同時按照疫情防控需要主動參加定期核酸檢測,確保“應檢盡檢”。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實際居住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和平區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