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市民朋友:
因疫情防控需要,為切實降低新冠病毒傳播風險,加強出租房屋疫情防控工作,現將出租房屋疫情防控有關措施通告如下:
一、嚴格落實出租人主體責任。按照“誰出租、誰負責,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房屋出租人要嚴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義務,落實主體責任。在房屋出租時,應當查看承租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主動將承租人、實際居住人相關信息上報至所在社區(村)及派出所,不得知情不報、瞞報、漏報。如發現承租人、實際居住人為重點地區排查范圍人員,要第一時間報告社區(村)並協助配合重點人員落管落控工作。
二、嚴格落實承租人個人責任。房屋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實際居住人身份證件、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如實告知個人旅居史和接觸史。若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他人居住的,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承擔出租人治安責任。嚴格落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報送責任,未辦理居住登記或新來新區的流動人口,應當在3日內主動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或派出所申報登記。
三、嚴格落實來返津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要實時掌握承租人動向,承租人、實際居住人自外省(市)來返津的,要提前向所在社區(村)報備旅居史和接觸史。房屋出租人要督促承租人、實際居住人返津後24小時進行落地核酸檢測,核酸檢測結果出具前減少出行。房屋出租人要協助社區(村)做好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居家健康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承租人、實際居住人從外省(市)來返津不向社區(村)報備的,引起疫情傳播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四、出租人及出租房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加強對承租人的防疫宣傳和教育,督促其出入小區及公共場所要戴口罩、測溫、亮碼、查驗行程卡、掃場所碼;按要求做好核酸檢測,確保做到應檢盡檢。對出租人、承租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濱海新區疫情防控指揮部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