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在我國,疫苗『緊急使用』的法理依據初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附條件批准疫苗注冊申請。
天津北方網訊:在我國,疫苗『緊急使用』的法理依據初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附條件批准疫苗注冊申請。『此次新冠疫情是法規制定後首次面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緊用機制下,多款疫苗成功納入「緊急使用」,在戰勝新冠疫情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全國政協委員、康希諾生物首席科學官朱濤建議,總結經驗,進一步優化疫苗等藥品『緊急使用』相關審批流程,為應對突發重大傳染病事件做好准備。
朱濤建議,盡快完善相關法規具體執行程序,總結抗疫成功經驗,形成明確審批流程;盡快健全配套機制,從研發、生產、銷售多環節多角度鼓勵醫藥企業勇於承擔公共衛生責任等。『在研發階段,對於有可能納入「緊急使用」藥品或疫苗可以采用「政府出題、企業答卷」的揭榜掛帥模式,設立穩定的資金支持與采購量價約定。』朱濤提出,在生產准備階段,為確保納入『緊急使用』後的有效供給,政府可以與優質藥企展開合作,對於關鍵性物料建立國家級儲備庫;同時,在納入『緊急使用』的藥品或疫苗上市後,出臺明確的『緊急使用』藥品損害賠償方案,降低公眾風險和接種『猶豫』。(津雲新聞編輯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