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公安發布《天津市公安局行政處罰裁量基准》(草案征求意見稿),涉及出入境管理、反電信網絡詐騙、反恐、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禁毒管理、內部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網絡安全管理、治安管理、沿海邊防管理等12個領域。
其中針對以下案由中的違法行為,該文件均依照法律依據和違法情節,提出相應的裁量基准——
已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的。
現公開向社會征求相關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2日。廣大市民若有相關意見建議,可聯系郵箱:fzzdezd@tj.gov.cn,聯系電話:27205410。
違反《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處罰裁量基准
01
案由
已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違法行為
已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
法律依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已投入使用的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設計泊位數每一泊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
不分階
裁量基准
按設計泊位數每一泊位處1000元罰款。
02
案由
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的
違法行為
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的
個人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
單位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
法律依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法情節
不分階
裁量基准
在道路上使用地樁、地鎖、錐筒等物體妨礙車輛停放和通行的處200元罰款。
個人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處200元罰款。
單位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處1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