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遭遇侵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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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今晚報 作者:張家民 編輯:孫暢 2024-03-15 08:47:49

內容提要: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保護消費者權益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雖然法律不斷加大對侵權者的打擊力度,但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還是時有發生。消費者在遭遇侵權時該怎麼辦?律師提醒,不管是網絡購物還是現實消費,在遭遇侵權時注意保留證據,對維權特別重要。

  天津北方網訊: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保護消費者權益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雖然法律不斷加大對侵權者的打擊力度,但各種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案件還是時有發生。消費者在遭遇侵權時該怎麼辦?律師提醒,不管是網絡購物還是現實消費,在遭遇侵權時注意保留證據,對維權特別重要。

  網購盜版書

  2023年6月2日,原告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在某“圖書專營店”購買了《制造白癡(電子產品如何威脅下一代)》一書,實付11.85元,免運費。該店鋪的注冊商家為被告海口市某貿易商行,法定代表人為被告袁某。被告於2023年6月3日發貨,原告於2023年6月6日收貨。原告認為,被告對出售的圖書進行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以次充好、其行為屬於欺詐,故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買賣合同、退還貨款並承擔欺詐的懲罰性賠償金500元。庭審中,原告表示其收到的圖書為盜版書,沒有書皮,字跡傾斜、模糊不清,裁邊粗糙等,並當庭向法庭出示該圖書的質量問題,且提供其購買的正版圖書進行對比。被告海口市某貿易商行、袁某未出庭答辯。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撤銷了原告陳某與被告海口市某貿易商行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並判令被告海口市某貿易商行(個人獨資)、被告袁某連帶給付原告陳某511.85元。

  審理該案的法官認為,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本案中,根據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原告主張在被告處購買的圖書為盜版書,依法予以確認。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法院對於原告主張的500元懲罰性賠償,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海口市某貿易商行是被告袁某的個人獨資企業,被告袁某無法證明自身財產獨立存在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時,其應當對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海口市某貿易商行、被告袁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抗辯、舉證質證等相關權利,依法缺席判決。

  “鬼屋”歷險

  事發當日,原告到某公司經營的“鬼屋”游玩。原告稱,進入鬼屋後,發覺有人在鬼屋內投放二三十袋“臭氣包”後離開。“臭氣包”產生的臭雞蛋味,讓他產生眩暈、嘔吐等不適反應,他隨即報警,民警在該“鬼屋”內發現了“臭屁炸彈臭氣包”。事發後,原告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氣體中毒、硫化氫中毒。原告為此支付了醫療費2094.55元。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所稱的“臭氣包”與其遭受的經濟損失不具有因果關系,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公司作為娛樂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然而被告疏於管理,導致原告在該公司的設施內游玩時遭受氣體中毒,對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審理中,被告認可原告在鬼屋游玩時遭遇“臭氣包”,但以原告的經濟損失與“臭氣包”不存在因果關系、“臭氣包”並非該公司投放為由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查,原告在事發後當即報警,民警在現場發現了“臭氣包”,且經檢驗原告系微量硫化氫氣體中毒,原告因此支出醫療費,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原告遭受的醫療費損失與“臭氣包”有關聯,被告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2944.55元。

  證據對維權尤為重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玲提示廣大消費者,在網上購物買到假貨後,要注意留存交易記錄和收到的貨物,並在第一時間與商戶進行溝通。在溝通過程中,要注意保留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貴重的貨物在有必要時還要進行鑒定。

  在現實消費中,如果遇到侵權要保留好相關票據,並對現場交涉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如果情況比較惡劣或受到人身傷害,最好在第一時間報警。(津雲新聞編輯孫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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