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稱被丈夫燒傷 四川越西警方:暫未發現證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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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新網 作者: 編輯:鄧坤偉 2024-03-25 09:49:27

內容提要:據『平安越西』微信公眾號消息,四川越西縣公安局24日發布警情通報稱,2023年8月14日上午9時38分,越西縣公安局接電話報警,稱『曲某被丈夫木某潑酒點燃後燒傷』。其後曲某多次發布視頻稱『自2009年以來長期遭受家暴,並被丈夫木某潑酒致燒傷』,引發輿論關注。警方對此高度重視,迅即成立工作專班,圍繞曲某所反映的『燒傷』『家暴』兩個核心內容,依法開展了全面細致的調查核實。

據“平安越西”微信公眾號消息,四川越西縣公安局24日發布警情通報稱,2023年8月14日上午9時38分,越西縣公安局接電話報警,稱“曲某被丈夫木某潑酒點燃後燒傷”。其後曲某多次發布視頻稱“自2009年以來長期遭受家暴,並被丈夫木某潑酒致燒傷”,引發輿論關注。警方對此高度重視,迅即成立工作專班,圍繞曲某所反映的“燒傷”“家暴”兩個核心內容,依法開展了全面細致的調查核實。

事件經過

經查,2009年木某、曲某二人經人介紹認識結婚,雙方婚後育有一女一子。2023年8月13日21時許至8月14日凌晨1時許,曲某、木某與數名朋友一同在越西縣越城鎮某歌城、某酒館兩處飲酒。14日凌晨1時許,木某飲酒後獨自返家,因未帶鑰匙無法回家,其間木某多次嘗試聯系尋找曲某未果;凌晨4時許,木某與曲某在所居住小區大門外相遇,期間發生爭吵,木某動手打了曲某;4時54分,曲某乘車到朋友吳某家裡,使用吳某的電話報警稱其老公打她;5時許,處警民警到達現場,了解相關情況並陪同曲某尋找木某無果後,民警告知曲某先到朋友家休息,曲某同意後,處警民警離開,之後曲某、吳某在曲某居住小區院內遇見木某,二人再次發生爭吵,之後吳某離開,曲某、木某於6時左右返回家中;7時27分,木某使用曲某的手機聯系自己的胞弟木某某,稱“曲某在家中自己把自己燒傷”,需盡快送醫。而後,曲某被送至越西縣人民醫院就醫,後轉至涼山州第一人民醫院繼續治療。當日上午9時38分,越西縣公安局接到曲某的哥哥報警稱“曲某被木某燒傷”。

對曲某反映長期遭受家暴問題的調查核實情況

對曲某反映的其長期遭受丈夫木某家暴的問題,公安機關重點圍繞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軌跡、矛盾關系、現實表現展開了全面深入的調查取證:一是通過對公安機關接處警記錄的全面梳理,未發現2009年以來曲某曾因遭受家暴向公安機關報警的其他記錄;二是經走訪調查當地信訪、婦聯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未發現曲某曾因遭受家暴向相關部門反映求助的記錄;三是對曲某提供的被家暴後就診的相關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進行走訪調查,未發現曲某因家暴受傷的診療記錄、醫保開支等記錄;四是派員前往浙江、江蘇以及四川成都等曲某、木某曾經外出打工的地方進行走訪調查,未發現木某曾對曲某施以家暴的相關證據;五是經對當事人雙方的近親屬、子女、朋友、同事、鄰居等共計50餘人進行走訪調查,上述證人證言不能證明曲某反映其長期被木某家暴的情況存在。

綜合以上調查情況,公安機關認為:曲某、木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因家庭瑣事產生過矛盾爭執,但均系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中偶發的口角、紛爭,未發現證據能夠證明木某長期以來對曲某施以了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侵害行為。針對2023年8月14日凌晨4時木某動手毆打曲某的事實,公安機關已經依法對木某予以行政拘留處罰且已執行完畢。

對曲某反映被木某燒傷一事的調查核實情況

對曲某反映的2023年8月14日被木某燒傷一事,公安機關高度重視,采取了一切必要手段開展調查核實:一是接警後第一時間依法開展了現場勘查、痕跡物證提取、固定等工作,最終確定曲某被燒傷的中心現場位於當事人雙方在越西縣越城鎮的家中,曲某被沾附在所穿棉質T恤上面的酒精類物質燒傷;二是深入開展了走訪調查,通過詢問當事人、證人,調取相關電子證據,查明曲某被燒傷一事發生在2023年8月14日早上6時至7時之間,事發前當事人雙方均飲酒,事發現場除了當事人雙方之外並無第三人在場;三是對現場提取的相關物證進行了檢驗、鑒定,均檢出當事人雙方的DNA分型,未檢出第三者DNA分型;四是對當事人雙方的陳述進行了反復核實,在公安機關對當事人雙方分別進行的10餘次詢問中,二人均予配合,但曲某對被燒傷經過等環節的陳述前後不一、相互矛盾,缺乏穩定性和邏輯性,而且與現場勘查、物證檢驗、鑒定意見不相吻合;五是為最大限度還原曲某被燒傷經過,公安機關在模擬事發現場環境條件下,在見證人的見證下,按照曲某對被燒傷經過的陳述進行了相應的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結果顯示,曲某對被燒傷經過的陳述與多次偵查實驗的結果不符;六是依法開展了心理測試,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專家針對“曲某燒傷系何人所為”的問題,在木某、曲某生理信息評估、生理狀態評估均有條件形成測試結果的情況下,分別對曲某、木某進行了心理測試,測試結論顯示木某 “通過”,曲某“不通過”。

綜合以上調查情況,根據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雙方陳述、鑒定意見以及現場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筆錄等證據,結合心理專家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心理測試結論,公安機關認定:曲某被燒傷一事發生在2023年8月14日早上6時至7時之間,事發前當事人雙方均有飲酒,事發現場在當事人雙方位於越西縣越城鎮的家中,事發之時除了當事人雙方之外並無第三人在場,曲某系被酒精類物質燒傷,目前未發現證據能夠證明曲某被燒傷一事系其丈夫木某所為。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章的相關規定,對曲某及其親屬報案反映被木某燒傷一事,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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