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確把握新修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鮮明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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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楊衛芳 編輯:付勇鈞 2024-04-08 08:58:09

內容提要: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促進全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行動,是堅持問題導向、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現實需要,是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實現與時俱進的實踐要求。把握新修訂的《條例》的特點,是深刻領會、嚴格落實的題中應有之義。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促進全黨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的必然要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具體行動,是堅持問題導向、用嚴明的紀律管全黨治全黨的現實需要,是總結從嚴管黨治黨經驗、實現與時俱進的實踐要求。把握新修訂的《條例》的特點,是深刻領會、嚴格落實的題中應有之義。

堅持與時俱進,完善黨的紀律規范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自1997年2月27日正式發布實施。作為規范黨組織和黨員行為的基礎性法規,《條例》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們黨以壯士斷腕的勇氣和決心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並全面鞏固,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隨著社會形勢的發展,黨員違反紀律的行為發生了新變化,黨中央對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這就需要相關法規必須不斷調整、充實、完善,進行制度創新,以防止脫離實際、內容模糊不清、滯後於實踐。因此,《條例》自2015年、2018年兩次修訂後,於2023年進行第三次修訂完善。

新修訂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是根據黨章、憲法和法律,針對新時期黨內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現階段從嚴治黨新的實踐制定的,既把反腐敗斗爭的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又對未來領導乾部的工作提供指南遵循,將新時期黨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新的紀律要求,推動新時代黨員乾部更加深刻地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更加堅決地做到“兩個維護”,確保全黨團結一致,打贏新時代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

嚴明政治紀律,帶動其他紀律從嚴

政治紀律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言論、政治行為方面必須遵守的規矩,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政黨,不嚴明政治紀律,就會分崩離析”。新修訂的《條例》沿用了六大紀律的體系劃分,其中首先強調的依然是嚴明黨的政治紀律與政治規矩。第五十四、五十五條,新增了對“政治攀附”“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充當政治騙子”等行為的問責規定,第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全部有新增政治規矩的內容。從內容上看,新修訂的《條例》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的界定更加精准、表述更加清晰,列出了負面清單,劃出了言行的紅線;對相應紀律處分作出更明確的規定,量紀標准也更加科學、嚴明。這些做法旨在進一步強化黨員和領導乾部的規矩意識,增強黨員、領導乾部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再次釋放出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持之以恆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明確信號。

新修訂的《條例》對嚴明黨的政治紀律與政治規矩的強調,帶動了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等全面從嚴,形成了綱舉目張的效果。如在組織紀律方面,在第八十條增加了對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和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處分規定。這些處分規定以更加清晰更加具體的特質凸顯了《條例》的可操作性,明確了黨員應該做、可以做以及不能做的具體事項,進一步加強了黨的各項紀律建設。總體而言,新修訂的《條例》較之以往內容更加充實、規定更加明細、程序也更加完善。

突出問題導向,以解決大黨獨有難題為主攻方向

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用“六個如何始終”深入闡述了我們黨前進路上必須解決的最為緊迫、最為關鍵、最為根本的獨有難題。《條例》的修訂以解決大黨獨有難題為導向,從紀律保障層面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體現了鮮明的問題導向和懮患意識。

一是在指導思想上與時俱進,明確將“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寫入總體要求,規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堅守初心使命,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二是在內容上豐富完善。新修訂的《條例》圍繞“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總體要求,補充了一系列具體規定,為大黨獨有難題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紀律規章。如第五十六條增加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等破壞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問責處理;第一百三十一條新增“工作中不敢斗爭、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相應處分。可以說,新修訂的《條例》內容更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全面落實了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大大提昇了解決大黨獨有難題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三是在解決大黨獨有難題的執紀力度上注重從嚴。如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等等。新修訂的《條例》充分體現了在解決大黨獨有難題、淨化黨內政治生態的執紀力度上的全面從嚴。

(作者為天津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天津大學基地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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