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公布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嚴打知識產權違法 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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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天津日報 作者: 編輯:靳永鋒 2024-04-26 22:31:12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身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其作為世界公認的創新規則和貿易法則,已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的『剛需』和國際貿易的『標配』。

天津市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查辦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現場。 天津市知識產權局供圖

天津北方網訊: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身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其作為世界公認的創新規則和貿易法則,已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的“剛需”和國際貿易的“標配”。但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時有發生,全國法院去年新收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等各類知識產權案件超54萬件,其中319件知識產權民事侵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金額達11.6億元。在第24個“4·26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來臨之際,我市知識產權局4月22日一舉曝光了10個典型案例,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營造誠信經營環境,激發創新創造活力。這些案例主要涉及侵犯商標專用權、侵犯專利權、偽造法律文件三大領域,包括寄賣假冒名包、灌裝白酒冒充茅臺酒、銷售假冒“京華”彩涂鋼卷、侵犯外觀設計專利等違法行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為何頻頻出現?帶來哪些警示?權利人如何開展維權?日前,記者結合典型案例,專訪了知識產權領域資深律師、專家,對該領域侵權現象和維權對策進行了解讀。

商標專用權侵權類

寄賣假冒名包 罰4萬元

案例簡介:2023年4月21日,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天津市和平區五大道街道重慶道225號1F108康德寶匯寄賣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標稱“LV”卡包7個、挎包25個、項鏈16條、手鏈6條、手鐲7個、手繩13個、戒指1個、手機殼2個,共計77件商品。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證明,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判斷標准》判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違法經營額約3.2萬元。

處罰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灌裝白酒冒充茅臺 罰10萬元

案例簡介:2022年6月8日,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天津玖域碩科技發展合伙企業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灌裝貼有“貴州茅臺酒”字樣標簽的白酒357瓶。上述白酒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證明,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判斷標准》判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經營額約4.6萬元。當事人在灌裝的白酒上擅自使用印有“貴州茅臺酒”字樣商標標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處罰決定:2023年1月6日,河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及《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予以沒收、銷毀侵權白酒98瓶、灌裝設備1個、臺秤1個、印有“貴州茅臺酒”字樣標簽143個,並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侵犯商標專用權 罰1.8萬元

案例簡介:2023年7月4日,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天津市南開區科美智能設備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經商標權利人鑒定證明,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判斷標准》判定,部分商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經調查,案發時涉案商品未售出,當事人無法說明涉案商品的合法來源。最終認定本案違法經營額為9502元。

處罰決定:南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給予沒收、銷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商品,並作出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假冒“京華”鋼卷 罰23.59萬元

案例簡介:2023年6月26日,靜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二分院移送線索,對天津億迅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當事人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或授權,購進假冒“京華”注冊商標彩涂鋼卷標簽,對其他品牌彩鋼卷標簽進行替換,以冒充“京華”彩涂鋼卷產品。當事人制作彩涂鋼卷8卷、外包裝鋼皮2張,經相關商標權利人鑒定證明,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判斷標准》判定,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經營額約23.59萬元。

處罰決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靜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天津億迅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作出沒收侵權彩涂鋼卷8卷、外包裝鋼皮2張,罰款23.59萬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解讀

北京時代華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徐新明

自我國立法保護注冊商標權以來,商標侵權的現象就一直存在。企業具有趨利性,有些企業企圖不勞而獲,從而實施“搭便車”“傍名牌”“假冒”等商標侵權行為。

從商標侵權的方式來看,越來越多的商標侵權行為並非是對權利商標的1:1復制,而是在模仿權利商標的基礎上有所改變,落入近似商標判定的模糊地帶,因此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這4個商標侵權案例所侵犯的注冊商標,均為相應行業領域內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商標。在商標使用方面,商標權人應當根據核准注冊的商標名稱、圖樣及類別對其注冊商標進行規范使用,並保留使用證據,以防其注冊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當企業規模較大或采取加盟等經營方式時,往往會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商標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將許可方式、許可費用、許可地域、許可期限等內容約定明確,並對被許可人的商標使用行為及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一旦發現商標被侵權,商標權人應當立即進行維權。一方面,商標是企業聲譽的載體,商標侵權行為不僅會影響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份額,給企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還可能對其企業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另一方面,若企業長期放任商標侵權行為,其注冊商標可能會因為大量使用而淪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造成商標淡化,逐漸喪失顯著性,企業也將最終失去對該標識的獨佔性權利,負載於該標識上的企業商譽也可能隨之付諸東流。在維權方式的選擇上,商標權人可以直接發警告函,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涉嫌犯罪的,則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特殊案例關注

偽造法律文件 罰4萬元

案例簡介:經查,2019年8月,當事人接受委托,代理相關商標注冊申請,因該商標與他人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商標近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為獲取委托人信任,北京東靈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相關業務人員委托淘寶店鋪,偽造《商標注冊申請初步審定公告通知書》《商標注冊證》各1份,欺騙委托人商標注冊申請已完成。經核查,上述兩份法律文件系偽造。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

處罰決定:天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北京東靈通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4萬元的罰款;責令直接責任人員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2萬元的罰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線索通報公安機關。

律師解讀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肖颯

在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中,偽造相關文件、信息,用以欺騙商標申請人的情況時有發生。

這類違法行為,一般侵害了三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首先,侵害了委托人的相關民事權益。當事人違反了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意義上的違約。同時,還侵害了商標申請委托人的知情權。其次,偽造法律文件,亦違反了我國對於商標注冊的管理規范,破壞了正常的商標管理秩序,構成行政上的違法。當事人偽造的商標注冊文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公文,在商標注冊證上還蓋有相關機關單位的公章,因此,其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所規定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最後,由於當事人隱瞞了申請人商標與他人商標相近而無法注冊的事實,並偽造了相關注冊材料誤導商標申請人,使其產生了相關商標已經注冊、可以使用的錯誤認識。後續,商標申請人對於虛假“注冊”商標的使用,會侵害到與其相似的注冊商標持有人的權益。

針對這類案件,嚴厲的處罰措施能對行業內類似違法違規念頭的單位和個人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也警示商標申請人和相關代理機構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對於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明確駁回並告知的申請,應當以自身進一步的合規行為來爭取符合注冊的規定,而不是投機取巧,試圖偽造相關文件以瞞天過海。

專利權侵權類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罰1萬元

案例簡介:蘇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於2015年10月28日獲得名稱為“安全套(紋路系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為ZL201530111370.8。2022年3月23日,請求人蘇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就該專利與被請求人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專利侵權糾紛,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6月16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書》,責令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但被請求人此後仍繼續在其官方網站及阿裡巴巴國際平臺銷售相關產品。2022年8月19日,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蘇州翰墨科技有限公司舉報,對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立案調查,依據《天津市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相關規定,認定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行為符合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處罰決定: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天津瑞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34元、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侵犯發明專利權 責令停止制造和銷售

案例簡介:請求人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就其已獲得的“二?基??抑制劑”專利(專利號:ZL201110004223.1),以國藥集團國瑞藥業有限公司為被請求人,向天津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將涉嫌侵權產品苯甲酸阿格列汀片在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投標掛網、參加集中采購,並公布了涉案侵權產品的相關信息,供醫療機構采購使用,且前述信息已在天津市醫藥采購中心網站向全社會公布。涉案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要求的保護范圍,被請求人的行為侵犯了請求人的專利權。被請求人辯稱,藥監局的審批並不會使仿制藥產品自動獲得完整的“上市資格”,取得在醫院許諾銷售的資格必須進一步經過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的行政審批,故其行為屬於依法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政審批行為。天津市知識產權局認為,本案中,涉嫌侵權產品在天津市藥品采購平臺被公示掛網,即被請求人向天津市醫療機構作出銷售該藥品的意思表示,是一種許諾銷售行為。涉嫌侵權產品已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上市許可批准,即已經完成藥品上市的行政審批。因此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五)款規定的侵權例外情形。最終認定,國藥集團國瑞藥業有限公司侵犯了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二?基??抑制劑”專利(專利號:ZL201110004223.1)發明專利權。

處罰決定:責令國藥集團國瑞藥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相關侵權產品,並立即從天津市藥品采購平臺撤回相關產品的掛網。

銷售假冒化妝品 罰1.114萬元

案例簡介:紅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天津市紅橋區烏守道呈化妝品店銷售的烏守道蔓濃烏發育發液化妝品外包裝上標注“專利號:ZL2018305161480.8”字樣。經查,2021年9月,當事人從推銷員手中以進貨單價280元的價格購進生產日期為20210603淨含量100毫昇的烏守道蔓濃烏發育發液化妝品數量10個,當事人無法說明推銷員的信息,無法聯系到當時的供貨人員,亦未索要相關進貨憑證,未建立進貨臺賬記錄。該批次烏守道蔓濃烏發育發液化妝品外包裝及瓶身均顯示“專利號:ZL2018305161480.8”字樣。經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公告查詢,該專利結果顯示為外觀設計瓶子(烏守道蔓濃烏發育發液),且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中公示的瓶子外觀設計專利與該化妝品瓶子外觀明顯不符。

處罰決定:紅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天津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綜合當事人存在的其他違法行為,對天津市紅橋區烏守道呈化妝品店予以警告,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0元、罰款1.114萬元的行政處罰。

發明專利侵權糾紛 駁回請求人全部請求

案例簡介:請求人邯鄲理想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就其已獲得的名稱為“一種通用型保溫板條集成疊層置”發明專利(專利號:ZL201910532333.1),以天津中辰智能設備有限公司為被請求人,向天津市東麗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請求人稱,分別在南京市與河北省發現了打有被請求人公司標牌的岩棉疊層設備,該設備技術特征完全落入請求人的專利技術保護范圍。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東麗區知識產權局認為,請求人提供的證據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照片及視聽材料,拍攝於與被請求人有利害關系的案外第三人經營場所。審理期間,請求人未能證實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故無法確認涉案證據為原物機構的真實反映,且與被請求方存在關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第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處罰決定:2023年11月10日,東麗區知識產權局以現有證據無法支持請求人請求,駁回請求人全部請求。

銷售假冒專利產品 罰款1萬元

案例簡介:2023年4月10日,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發現天津榮軒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對外展示的“聖田”牌懸臂直線門的發明專利證書(專利號:ZL201420177834.5)已失效,執法人員對其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代理的佛山市聖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聖田”牌懸臂直線門於2022年4月8日因未繳納專利年費,專利權公告終止。當事人在官方網站上於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間,將懸臂直線門專利證書(專利號:ZL201420177834.5)進行了推廣展示。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情形。鑒於當事人在案發後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因此予以從輕處罰。

處罰決定: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有關法條適用問題的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予以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律師解讀 

北京中銀(天津)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席 蔡蘭

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中與核心技術關聯最為緊密的一項權利,是保護科技創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來越來越被社會各界重視。據《2023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顯示,我國高賠償金額專利侵權案件比例較上年有所提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專利侵權的類型主要包括兩種:一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的侵權行為,具體分為侵害發明專利權、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及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二是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本身可能並不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也屬於專利侵權。

從最新曝光的這5個案例中可以看出,專利侵權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有效的懲罰,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的環境,不僅是對權利人權益的保護,讓侵權人付出違法成本,促使其認識到違法行為的後果,也是對潛在侵權人的有效威懾,在遏制侵權發生的同時能夠形成更加廣泛的案件警示效果,規范市場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作為專利持有人,保護自己的權利至關重要,應避免專利技術在申請時被泄露,與使用人簽署專利許可協議。一旦發現專利權被侵犯,要及時收集、保留和固定被侵權的證據,並“四步走”進行維權:一是與侵權人協商解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二是向專利管理部門舉報,一般是當地的知識產權局。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乾規定》第二條,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四是特定專利侵權行為提起刑事訴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觀點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運用 為智慧之火澆上利益之油

——南開大學濱海開發研究院副院長、南開大學專利和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原主任賀京同教授

有觀點稱,專利制度就是為智慧之火澆上利益之油,使得創新者的智慧和付出得到應有的回報。這句話道出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即用法律形式確立人纔對其創新成果的財產權屬,擁有排他性的使用權和支配權,讓人纔創新得到相應的回報,激發市場創新創造的活力。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直接損害了權利主體的權益,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同時,對普通民眾來說,如果買到的是假冒白酒、箱包等產品,不僅經濟利益受損,還直接傷及身心健康。

此次天津市知識產權局發布的2023年度天津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涉及到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發揮了良好的震懾和警醒作用。打擊這些違法行為不僅是尊重知識、保護創新的體現,也切實維護了消費者權益,讓大家買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隨著科技的發展,數字化平臺不斷湧現,其在助力經濟發展、提昇人們消費體驗的同時,也讓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變得更加隱秘、復雜。各界應持續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昇知識產權管理和應用水平,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使之成為人們生產生活的“守護者”、產業創新發展的“護身符”,為區域高質量發展增添新動能。(記者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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