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家原本和睦的鄰裡,因醫療費陷入糾紛,雖達成賠償協議卻因“醫保報銷”再起衝突,雙雙告上法庭。
小張在小區內經營一家艾灸養生館,鄰居隋大爺因腿腳不便常來理療。一次理療後,隋大爺腳上起了一個水泡,自行刺破後導致腳部感染,最終住院手術,花費7.8萬餘元。隋大爺的女兒小隋找到小張索賠。雙方協商後簽訂協議:小張賠償隋大爺各項損失3萬元,並當場給付1萬元,餘款當月給清。
然而,小張事後調取住院明細發現,隋大爺治療費經醫保報銷後個人實際支出僅3萬餘元,且其中還包含一項與腳部感染無關的頸部動脈手術費用。小張認為小隋隱瞞報銷情況,構成欺詐,遂訴至津南法院要求撤銷協議。小隋則提起反訴,要求小張繼續履行協議,支付剩餘2萬元。
庭審中,小張情緒激動地說:“他們說醫保報銷不了,我纔同意賠3萬元,這不是騙人嗎?”小隋解釋道:“當時報銷還沒辦下來,我們真不知道能報這麼多。達成協議的3萬元賠償金包含的不僅是醫藥費,還有護理、營養、精神損失等費用,老人受了罪,這錢並不多。”
承辦法官朱永朋開完庭後並沒有著急出具判決,而是仔細查閱證據,特別是雙方簽協議時的全程錄像,發現小隋確實提到醫保報銷不了父親的治療費用,亦曾說明隋大爺有“治脖子”的情況。
若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協議,小隋一家很可能另行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而根據過錯與損失計算最終賠償金額與協議約定的3萬元相差並不大。朱永朋決定對雙方進行“背靠背”調解。“你的心情我能理解,但即便協議撤銷,對方再行起訴,結果可能差不多,反而還會增加訴訟負擔,耗費更多時間精力。”對小張,他耐心疏導。
“簽訂協議時,你確實提到‘報銷不了’,雖然你們當時不知情,但這容易讓對方產生誤解。”對於小隋,他溫和指出,“大家畢竟是多年鄰居,如果為此事反復打官司,以後還怎麼見面?”
在法官入情入理、依法有據的調解下,雙方最終同意修改協議,並就此化解糾紛,小張當場支付剩餘款項,雙方握手言和。法律雖是剛性的,司法卻可以有溫度。判決能定分,調解能止爭。法官在法理和情理之間尋找平衡,纔能真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讓人民群眾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