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背景
前不久,法院對安徽省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周繼美夫婦重大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引人注目的是,法院認定這對貪婪夫婦受賄人民幣118萬元、美金2000元、港幣5萬元,分別判處二人無期徒刑、死緩;另有人民幣1223萬元、美金1.4萬元、港幣8.3萬元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一審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和死緩。
判得太輕了
我不是學法律的,對法院的一審判決和量刑依據不太瞭解,但我有兩點看法:第一,1200多萬元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只判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實在太輕了!第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原因何在?這1200多萬元的“來源”,肖作新夫婦是心知肚明的,送錢送物的人不是學雷鋒,是要取悅肖、周夫婦,是想吃小虧佔大便宜,不可能不讓他們知道,只是他們不願意說明“來源”罷了。爲什麼不說明“來源”?原因大體爲:避重就輕,妄圖逍遙法外,逃避法律的嚴懲;繼續充當行賄者或有關人員的“保護傘”;這1200多萬元“財產”可能涉及到“不想告人”的其他案件或者涉及到目前還在位的有權有勢的人物。肖、周夫婦不說、不交代,是在爲自己留後路,留下更大的“保護傘”。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是貪官們的擋箭牌,我們要高舉法律的重錘砸爛它,讓所有的貪官、行賄者無藏身之處,讓他們的醜惡罪行徹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又一個“口袋罪”
單以人民幣計算,肖作新夫婦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就是受賄所得的10多倍,但相對於無期徒刑、死緩,五年有期徒刑不過是小巫見大巫,差距太大。
然而,法院對於肖作新夫婦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判決,依照法律已經最爲“嚴厲”。《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合肥市檢察機關一位負責人說:“依據現有的證據和現有的偵查手段,到目前爲止,的確無法認定其鉅額財產的來源。”這就是說,判處肖作新夫婦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依法辦事的結果,是不得已而爲之。
但法律意義上的來源不明,絕不意味着事實上的來源不明,它肯定有所來路。之所以說不明白,不能排除肖作新夫婦有意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的空子,或者說《刑法》的這一條無意間爲肖作新夫婦提供了一條生路。即使他們對所斂財物心明如鏡,卻樂意於裝聾作啞,要麼咬緊牙關不說,要麼以忘記爲託詞。只要執法機關不掌握證據,鉅額財產就是一筆糊塗賬,就能夠達到避重就輕、規避法律的目的。
在當前公佈的腐敗案件中,有相當多的腐敗分子不約而同地得了“健忘症”,對貪污受賄的不義之財想不起來、說不明白,最終戴上一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罪名。這個罪名好像一個筐,將腐敗所得分出一塊裝起,甚至遠遠超過其他犯罪所得,使得其他犯罪的量刑相應減輕。即使數罪併罰,併入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輕若鴻毛,沒有多少分量,實際上爲腐敗者建立了一幢“避難所”,無法及時有效地打擊腐敗。
設立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消除了我國長期以來存在的法律空白,使那些擁有鉅額財產而不能說清合法來源的人接受法律審判。隨着實踐的深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五年最高刑明顯滯後,不能體現罪罰相當的原則,已不適應嚴厲懲治腐敗的需要,不利於威懾日益嚴重的貪污腐敗行爲。由此,建議儘快修改《刑法》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條目,將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劃分若干檔次,分檔量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以死刑。
百姓的“有罪推定”
我想,說貪官“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只是從檢察機關的角度而言,貪官的幾百萬、上千萬財產,除了有案可查的一部分之外,其餘部分無法查明,而貪官自己也咬緊牙關不作交代,於是這部分財產便以“來源不明”論之。其實從貪官的角度來說,他對那些財產的來歷,心裏還是很明白的。這些財產雖然說不明來歷,其實也是貪污受賄所得。至此,我不由想起“有罪推定”一說。
“有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經法院判決爲有罪之前,對其先作出有罪的推論或假定。在這一原則下,被告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無罪,都將被當成罪犯受到懲處。在韓國,搜查部的檢察官們平時的主要工作就是主動分析哪一名官員可能貪污受賄,然後千方百計試圖找到其犯罪證據。
而今,“有罪推定”已成爲百姓判斷某個官員是否腐敗的方法。某友跟我算過一筆賬,他所在那個縣,鄉鎮及科局級幹部有150多人,每人逢年過節給縣委書記送2000元的禮只是小意思,不算行賄,但彙總起來,就有30多萬元。一個縣委書記僅此一項進賬,幹上三四年,就可成爲百萬富翁。何況他還有五花八門的賄賂可收受。他的“有罪推定”並非沒有證據,他說,他的家鄉每逢年節,送禮的熱潮便席捲全縣,從未聽說有哪個官員拒收錢物的。
我由此得出一個結論:反腐敗其實很容易。試想,“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既然可以定罪,而且我們早就將“有罪推定”用於反貪,我們的執法機關、紀檢部門何必還要在那裏守株待兔,必須等那些小偷偷出線索、走卒落馬帶出線索,纔去順藤摸瓜,立案偵查?我們的檢察官只要對那些有腐敗資格的官員進行“有罪推定”,然後再覈查一下他們的財產,就可以基本斷定誰是公僕誰是賊。如此一來,那些貪官污吏也不會再逍遙法外,讓羣衆幹瞪着一雙雙“雪亮的眼睛”。
究竟誰“不明”?
一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並不能完釋人們心中的疑慮,反而增加了人們的疑問:貪官怎麼會有鉅額財產?何以會來源不明?
俗話說,天上不會掉餡餅。同樣,貪官家中的鉅額財產,也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是貪官自己不明,還是執法人員不明?是真的難以查清只得以來源不明瞭結,還是在這句話的背後藏有什麼難言之隱?一般來說,腐敗分子,特別是那些“高級”腐敗分子,其智商並不低,他們在撈錢謀利方面可以說是千方百計、不擇手段。爲斂財而挖空心思,無所不用其極;一旦東窗事發,卻不知家中鉅額財產從何而來,記不清有哪些人曾向自己孝敬,這說起來總使人難以置信。
按照有關規定,只有在確實無法查清鉅額財產非法來源的情況下,才能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進行定罪處罰。而如今這麼多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真的是執紀執法部門查不清,還是執紀執法部門很難查、不便查?
要降低“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使用率,這對執紀執法部門的工作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司法機關惟有展開深入細緻的偵查,儘可能地查清腐敗分子是通過何種非法方式取得的鉅額財產,才能更好地維護國家資財,使腐敗分子得到應有的懲處。(鐘聲 曾市南 梅桑榆 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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