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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從開播到現在已經做了700多期節目,他們製作的電視節目,是爲觀衆朋友服務的,經過大量的、艱苦的工作,他們爲很多人和很多事找到了說法。但是這個爲他人說法的節目,卻要爲自己遭到的侵權討說法了。
■事情經過
據中央電視臺記者屈鑫、王寶卿報道2000年12月1日,《今日說法》欄目收到了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公安分局發來的一份傳真。傳真說,新城分局領導曾連續兩次收到訂購單,通知他們寄去150元,以便能夠出售給他們《今日說法》的專題光盤。訂購單來自江蘇,按照新城公安分局提供的地址,12月6日,記者趕到了江蘇省啓東市進行調查採訪。
爲了查探虛實,記者決定先以購買光盤者的身份進行暗訪。當記者問這裏賣不賣電視節目錄像帶時,公司老闆一聽不是本地口音,立即警覺起來。進門不過幾分鐘,他就看出了記者的來意並發現了專業暗訪設備,實在讓人驚訝不已。難道是不小心走露了風聲?帶着疑問,記者來到啓東市文化局。經過啓東市文化市場稽查隊同志的介紹,才知道原來就是這個太平洋影視公司,曾經在去年9月份,複製過江蘇衛視《大寫真》欄目的節目。
記者很快同江蘇衛視取得了聯繫,瞭解到他們也從未授權過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出售《大寫真》的節目光盤。記者還得知江蘇衛視在1999年9月,也對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進行過暗訪,並取得了一定的證據。1999年9月,經江蘇衛視舉報,啓東文化局以非法盜錄節目爲由,對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幾百元的罰款,對於該公司64萬元的註冊資本,不過是九牛一毛,難以傷筋動骨。公司老闆反倒是增強了戒備,對記者的暗訪設備也不再陌生了。得知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再次出現盜版情況後,當地有關職能部門立即召開會議,表明了他們的態度: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沒有經過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同意,擅自複製的行爲,屬於侵權行爲。根據《著作權法》,應當予以查處。
2000年12月7日,也就是記者到達啓東市的第二天,當地的文化、廣電、工商等部門,對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進行了檢查。沒想到,一間不到30平方米的房子裏,盜錄電視節目所需的錄製、保存、刻錄等設備一應俱全。但可能是由於記者前一天的暗訪,驚動了這家公司,盜錄光盤和盜錄節目的目錄並未查到,只找到了幾本發票。記者隨便翻到了一張開給上海第六人民醫院的發票,上面寫着VCD光盤,1盤,150元,開票日期是2000年8月28日。
記者經過調查得知,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通常是先將《今日說法》的節目從電視上錄下來,然後轉成光盤,想方設法賣給當事人。這樣一張各種成本加起來不超過10元的光盤,就以至少150元的高價賣出了。由於盜錄和出售比較隱蔽,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到底賣出過多少盜版光盤,已難以查證。在採訪中,記者還了解到該公司由於違規經營,已多次受罰。總經理陸靜安曾因冒充新聞記者詐騙,被勞教過。雖然這次又被查出有盜版行爲,但陸靜安仍是一副滿不在乎的態度。
2001年1月16日,江蘇省南通市版權局對啓東市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製作設備、罰款人民幣1500元的行政處罰。
■記者採訪
由於啓東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總經理陸靜安有了被暗訪的經驗,一聽中央電視臺記者的口音,他立即警覺起來。
記者:“您這兒別人的節目錄像帶有沒有賣的?”
陸靜安:“沒有的,不賣的。一般就是生活資料片我們做,其他的不做。”
他同時看出了記者的專業暗訪設備。
陸靜安:“有暗訪,有暗訪,裏面有攝像機,是吧?”
而在1999年9月,面對江蘇衛視記者的暗訪,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根據當時暗訪的錄像資料顯示,中央電視臺這次暗訪中見到的公司老闆陸靜安也在場。
江蘇衛視記者:“中央臺《焦點訪談》有嗎?”
啓東市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薛某:“有,有。”
記者:“像《今日說法》呢?”
薛某:“《今日說法》都有。”
記者:“《實話實說》,還有?”
薛某:“都有,這種片子都有。”
薛某:“中央臺哪個臺,每天哪個時間,播出什麼節目,我們都知道。”
記者:“不會牽扯到版權問題吧?”
薛某:“我們都有版權,沒有版權不能賣的。”
中央電視臺記者根據這家公司開出的VCD光盤發票,電話採訪了上海第六人民醫院。
上海第六人民醫院:“《今日說法》的一個節目做了關於六院骨科的報道,第二天我們就收到了啓東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的一封信,就說他們有這樣的VCD,問我們要不要?我們說趕快給我們寄一個帶子(VCD)來。然後它就給我們寄一個帶子來,付了點錢,150塊吧,但是它這個帶子質量不是很好。”
面對不爭的事實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總經理陸靜安不能否認,但是他並沒有悔改的誠意。
記者:“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你錄我們的節目向外賣,這個事實你已經承認。”
陸靜安:“這個事實肯定承認,但是這裏也有一家搞的。”
記者:“你錄我們的節目,屬不屬於你的經營範圍之內?”
陸靜安:“可能不是這個範圍內,我給你講,還是這樣的,誰被抓到誰倒黴,對不對?前後畢竟有這麼大地方,誰被抓到誰倒黴。”
經過調查和採訪,對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的非法經營,啓東市廣電部表示,這次要加重處理,而當地工商局也表示將作出相應處罰。
範衛衛(啓東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管理科):“文化部和廣電部處理後,如果說他的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了,那將報請南通市工商局,根據有關規定,把他的那個經營項目予以覈銷。”
■專家說法
1、有人上了中央電視臺的節目,心裏挺高興,希望留一個紀念,或者是光盤,或者是錄像帶。由影視公司來做,顧客也願意出錢買,說起來這是一樁兩廂情願的買賣,有什麼不合法呢?太平洋廣告影視公司的老闆曾說,他們擁有中央電視臺播出的這些節目的版權,像《今日說法》,也包括《焦點訪談》、《實話實說》,他們是不是真的就有這些版權呢?
黃偉(中央電視臺法規處):中央電視臺電視節目的版權,都在中央電視臺。至今,中央電視臺從未正式出版過《今日說法》、《實話實說》、《焦點訪談》的音像製品。這個公司沒有經過電視臺的允許授權,把電視節目進行復制發行,是一種侵權的行爲,侵犯了中央電視臺的著作權和鄰接權。雖然對買賣雙方來說,好像看起來是公平的,可是它實際上侵犯了另一個人,即第三者的利益。就像我們家後院種了好幾棵蘋果樹,因爲我忙於別的更重要的事情,沒有來得及採摘這些蘋果,任何人也沒有權利,把我的蘋果摘了去賣掉。因爲首先這棵蘋果樹是我的,果實的所有權也是屬於我的。也就是說版權是我們的,那麼版權帶來的可能的利益,也都是屬於我們的。
2、太平洋廣告公司侵犯了中央電視臺的著作權和鄰接權,什麼叫鄰接權?
黃偉:鄰接就是一個相鄰的概念。鄰接權是著作權法賦予電視臺對自己製作的電視節目所專門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包括電視臺對自己製作的電視節目,有自己播放、許可他人播放、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音像製品的權利。
3、侵犯版權的事情,在各地還時有發生,對此有何處罰規定?怎樣才能加大打擊力度,使它不敢一犯再犯?
黃偉:按照《著作權法》46條規定,可以對它進行罰款1萬到10萬的處罰,但是也可以對它進行違法所得3到6倍的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還可能觸犯刑律。打擊侵權,應該從著作權立法和執法兩方面來加強力度,比如上面的例子,它的問題在哪兒呢?就是從執法上講,它的彈性太大。類似這樣的侵權行爲者,他們很隱蔽,經營規模又比較小,所以執法部門有的時候也不容易發現。常常只能掌握它違法銷售一盤帶子的證據,那麼只罰它一盤帶子3到6倍的這種罰款,和1到10萬的數額差距太大了。所以根本就不足以罰得它傷筋動骨,不敢鋌而走險再來做,不敢有僥倖心理。(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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