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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的法律專家近日指出,美國偵察飛機撞毀我國飛機和擅自在我國海南島淩水機場降落,侵犯了我國領空和領土主權,完全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專家們說,美國飛機的行爲有三個錯誤:其一,侵犯了我國領空;其二,撞壞了我國飛機;其三,侵犯了我國領土。
美國飛機侵犯了我國領空。1982年通過並於1984年10月16日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建立新的專屬經濟區--從領海基線起不超過200海里。美機在離我國大陸104公里的空中飛行,摺合成海里是在56.6海里的空中飛行,大大超過了專屬經濟區200海里的空中飛行,這就是說,美機當時是在中國領海的上空飛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3條規定“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協定或其他方式的許可並遵照其中的規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土上空飛行……” 。而美機沒有經過我國政府的許可,就擅自在我國海南島近海海域上飛行,完全違反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上述規定,侵犯了我國的領空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鄰區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牀……第12條規
定,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或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而美機在未經我國政府批准或接受,擅自闖入我國領海上空,違反了我國領海及毗鄰區法,侵犯了我國的領空權。
美機侵犯我國領空進行監視的飛機採用突然轉向的方法,撞壞了我國飛機,並使機毀和駕駛員下落不明,嚴重侵犯了我國領空權和造成人身傷害。美機降落在我國海南淩水機場,侵犯了我國的領土主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3條第3款規定,“一締約國國家的航空器,未經特別協定或其他方式的許可並遵其中的規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的領土上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美機撞壞我國飛機後,在通訊設備正常的條件下未經我國政府許可,擅自闖入我國領土,並降落在我國領土的海南島淩水機場,違反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3條第3款的規定,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
上述三個事實表明,美機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鄰區法》的有關條款規定,侵犯了我國的領空和領土主權。
專家們強調,根據國際法規定,違反國際法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僅表示遺憾是不夠的。專家們強烈要求美方承擔如下法律責任:第一,美國政府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國人民賠禮道歉。第二,美國政府必須承擔美機撞壞我國飛機的經濟損失;如果我國飛行員傷亡,還必須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第三,美國政府必須保證以後不再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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