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立規矩讓百姓遵守似乎天經地義,然而記者近悉,這個定式將被改寫:國家要定規矩讓政府部門也來遵守。簡單說,就是規定行政機關應按什麼程序辦事。經過10年的醞釀和討論。一個專門規範政府行爲的法律《行政程序法》,離我們已經越來越近了。
王林正努力忘記那件事,時光的流逝,消解着悔恨的痛苦,卻無法消解他終生的遺憾―――再也不能當一名警察了。
警察,曾是他大顯身手而又萬分鍾愛的職業。
我國《人民警察法》規定,有刑事犯罪史的人不得成爲警察。
一 讓王林身陷囹圄的,是他曾辦理的一起案子。此前,他是湖北省S市公安局刑偵一中隊的一名偵查員。
4月22日下午,S市人民政府保安人員在政府辦公區發現一男子形跡可疑,便將其扭送至派出所。經查,此人姓甘,民警從其身上搜出鋼絲鉗、起子等工具後,認爲涉嫌刑事犯罪,於當晚將甘交付給S市公安局刑偵一中隊,由王林負責對甘審查。
王林依法辦理了對甘的留置盤問手續,在隨後的審查中,甘交代了幾件盜竊作案事實。
甘一直被留置到4月25日上午。11時許,由於留置期限已過,加之甘供述的行爲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王林請示中隊負責人後決定,將甘送回派出所作治安處罰。
辦案至此,嚴格地說,王林已有兩次程序違法,甘在刑偵一中隊期間,被留置一次和延期留置一次,按《人民警察法》規定,這兩次留置均不得超過24小時,總共不得超過48小時,但據王林後來的陳述,時間都超過了。
讓王林刻骨銘心的,是他在此案中的第三次程序違法。
二 甘走後,王林有些不甘心,憑着職業敏感,他感到甘還有隱情未報。他望着從甘身上搜出的幾件扣押物品發呆,一封信引起了他的注意。打開一看,是一封業務信件,發給S市一車行的這封業務信怎會到了甘的手上?突然,王林想起車行的一起盜竊案,前不久剛發生的,一輛摩托車被盜,抽屜被撬,不少發票,證件等物品丟失……於是,在派出所呆了幾個小時的甘,又被王林帶回了刑偵一中隊。盤問再度開始。到晚上,王林請同事將甘帶進留置室關押,打算次日再審。對破獲車行盜竊案,他充滿着信心。
然而,讓王林悔恨終生的錯誤就發生在這裏:這一次,由於“辦案心切”,對甘的關押,王林並沒有履行合法手續。
當晚,甘在留置室自縊而死。儘管死者家屬深深懷疑死者是被刑訊逼供致死,但調查結果表明,死者確係自殺。(甘爲什麼自殺?其中一種解釋是畏罪自殺,當然,這僅僅是猜測。甘的死亡,使得一系列極有可能破的案子成了無頭案)甘的死亡放大了王林的錯誤,使得任何掩飾或包庇成爲幻想。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接着被逮捕、起訴。近日,這名連續6年的S市公安局先進,曾受湖北省公安廳表彰,公認爲工作作風紮實的民警,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王林的罪名是非法拘禁。這一罪名之所以成立,關鍵在於他在第二次關押甘學工時,沒有履行合法手續―――按照當時情況,他應報請領導審批,對甘實行刑事拘留,這樣,其關押行爲就合法了,對甘的自殺,他最多隻負看管不嚴的紀律責任,而不必負刑事責任。
程序違法,造成了王林的悲劇。
從某個角度看,王林個人的悲劇,其實有着強大的社會背景―――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過程,有資料顯示,相較實體違法,程序違法構成了司法機關職務違法行爲的主要方面。
“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句著名的英諺說明,只有通過公正程序所作的判決才具有可接受性。
三 可喜的是,這一現象正在轉變。
“經過歷時10年之久的醞釀、討論,甚至激烈的爭議,估計再花若干時間,《行政程序法》草案將被提交立法機關。”這是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博士生導師應鬆年教授近日向新聞界透露的信息。應教授說,李鵬委員長在今年的人代會上已經肯定我國將制定《行政程序法》。
其實早在90年代初,有關部門已開始了對《行政程序法》的研討。因當時條件尚不成熟,許多人對什麼是行政程序還不太瞭解,於是國家立法機關決定先出臺《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把行政機關工作的主要程序上升爲法定程序。
《行政程序法》,就是規定政府部門應該做什麼,怎樣做。簡單說,是規定行政機關應該按什麼程序辦事。它能保證行政機關辦事公正合法、不會做錯事。它將和現行的《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構成對政府行爲事先、事中和事後的三個監督階段。(文中人名系化名)(廣明 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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