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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罕見的民事賠償案件:兩位市民訴稱因無故被他人告上法院而造成了財產和精神損失,現起訴要求對方賠禮道歉、賠償損失13958元。
兩原告是一對沈姓姐妹,原居住在本市安西路412弄某號。她倆向法院訴稱:今年2月20日,王先生以她倆侵佔其所有的安西路412弄某號房屋爲由,起訴到法院,要求她倆立即搬出該房。兩原告一貫遵紀守法,在接到被告起訴狀副本和法院傳票後,鄰居朋友不明真相,紛紛詢問,造成她倆心理壓力巨大。姐姐膽結石發病,無法上班,做水產生意的妹妹則爲此事不得不奔波於法院、律師事務所和房管所,損失了一個月的營業收入。爲了應訴,姐妹倆還出錢聘請了律師。法院開庭審理後查明,係爭的房子既非沈氏姐妹的戶籍所在地,姐妹倆也從未將房屋借給別人使用,更談不上存在她倆侵佔房屋的事實。王先生髮現自己告錯了對象,於3月17日提出撤訴。沈氏姐妹認爲,王先生在沒搞清事實真相的情況下起訴,侵害了她倆的名譽,造成她倆經濟和精神損失,故要求賠償損失
,其中精神損失費2000元。
記者昨天電話採訪了被告王先生。王先生稱沈氏姐妹是在“瞎搞”,並否認自己當時撤訴是因爲告錯了人。至於其他情況,王先生不願細談,他表示“庭上會見分曉”。
據瞭解,這樣的案件在本市法院實屬罕見,記者爲此請教了幾位專家。他們認爲,此案的出現,給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新課題。從保護當事人訴權的角度看,法院受理此案是正確的,但在實體審理中應非常慎重。因爲,在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錯告另一方,通常只承擔敗訴責任;也就是說,你告錯人,你付出的代價就是打不贏這場官司,律師費、訴訟費白花。至於錯告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以及錯告是否侵犯了他人名譽權,這在審判實踐中還未曾有過判例。
據悉,長寧區法院定於6月4日開庭審理此案。(朱靜 朱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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