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國務院召開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草案)》。
會議認爲,爲了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是迫切需要的。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草案)》共31條,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資格、報廢汽車回收管理的內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對違法行爲的制裁等作了明確規定。
會議決定,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對辦法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由國務院公佈施行。